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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决定后来被撤销,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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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因未使用而后来被撤销的商标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是的,根据欧盟法院(“ CJEU”)的说法,该法院在2020年3月26日的C622 / 18号判决(AR诉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 LLC等)中考虑了此问题。
背景
AR以其法国设备商标“ SAINT GERMAIN”对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 Cooper”)提起了侵权诉讼。该商标已注册,其中包括酒类和烈性酒。库珀还为酒精饮料使用了类似的商标“ St-Germain”。Cooper对此作出回应,对AR商标“ SAINT GERMAIN”采取了取消行动,理由是该商标在连续五年内没有被真正使用过,并指出自从商标申请以来,该商标就没有被使用过。提起。撤销程序成功,商标被撤销。
尽管有此裁决,AR仍保留其要求赔偿的请求,直到商标被宣布撤销为止。
欧盟法院的决定
提出上诉的法国法院要求作出一项初步裁定,涉及因不使用五年而被撤销的商标所有人,是否保留在第三人使用该商标之前对第三方使用类似商标造成的损害索赔的权利。撤销生效的日期,该第三方的使用引起了混乱。
欧盟法院肯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欧洲法院在其决定中指出,在法国,基于不使用的商标撤销仅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期限届满后才有效。换句话说,该商标在撤销之前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商标没有被使用过。结果,所有人可以根据撤销前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情况来提出侵权诉讼。欧盟法院还指出,即使不使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赔偿的标准,但在确定所有人的存在以及必要时遭受所有人伤害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实际损坏金额。
注释
乍看起来似乎违反直觉,但该决定实际上符合适用法律。尽管有使用要求,但商标可以“恢复”五年,而不必使用。连续五年不使用商标的一方,才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决,不要求所有人为商标侵权寻求赔偿,必须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此外,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通过考虑注册所涵盖的商品而不是通过查看市场的具体情况来评估混淆的风险。
但是,即使商标所有者甚至没有使用其商标,也可能因侵权而遭受损失,这需要支付损害赔偿金,这一想法似乎有些问题。毕竟,赔偿金额应与实际发生的伤害相对应。正如欧洲法院指出的那样,可以在确定实际损失金额时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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