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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对商标使用的控制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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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商标在俄罗斯注册,权利人承担使用它的义务。虽然没有起草任何文件,但如果不使用名称,则相对于证书中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或服务,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果利害关系方认为未使用商标,则可以向商标所有人发送向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的建议,要求放弃商标权或草拟将商标转让给它。最早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发送此提案。
然后,权利持有者有两个月的时间可以行动。如果自当事方发送提案以来已经过去了两个月,且权利持有人未提出放弃商标权或达成协议转让商标的权利,则当事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因不使用而提前终止商标。
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利害关系方和权利人应在法庭上提供证据。前者必须证明其对提早终止的兴趣,而后者必须证明使用该名称。
当前的法律允许商标可以被不同的人使用,并在这种情况下将当事人澄清为:
该商标持有人;
根据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权的任何一方;和
在权利持有者的控制下使用商标的任何一方。
法院很少会询问权利持有人直接使用商标的问题,尽管应该特别提及在提起诉讼之前的三年中有多个权利持有人的案件。如果将专有权分配给新的持有人,则此期间不会中断。在这方面,可以从一个,一些或所有权利持有人提供使用证据。
《民法》允许根据许可协议(第1235条)和商业特许权协议(第1027条)适当使用商标。对此,商标的使用不仅被许可协议的当事方(被许可方)认可,还被商业特许协议的当事方(用户)认可。还必须考虑的是,在订立合同时,被许可人承诺确保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在其上放置许可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符合许可人确定的质量要求。许可人有权控制对此条件的遵守。根据知识产权法院主席团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SIP-311 / 2017案的法令,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个利益相关者是在权利所有者控制下使用商标的一方。在立法级别,没有具体要求可以证明这种用法。当前的司法惯例提供了有关如何在法庭上证明使用商标的一方以及代表其提供证据的一方正在根据第1486(2)条在权利持有人的控制下行事的澄清。就上述规定而言,在权利人的控制下识别商标的使用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注册授予使用商标权或相应协议的权利。
当在权利人的控制下确定另一方使用商标时,法院评估所有作为整体提出的证据,然后确定是否根据权利人的意愿使用了商标,无论是否存在缺陷在意志的表达中。
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权利人的控制权可以:
内容根据商标的使用方法而有所不同–关于商品生产,可以通过检查商品质量,生产量和销售量等来进行控制;和
在他人在商品生产中使用商标(例如,检查商品质量)以及进口原始产品及其进一步销售时,会有所不同。在后一种情况下,无需额外控制商品生产的质量和数量。
权利持有人与使用商标的另一方之间的公司关系,包括在所有人或另一团体中,可以假定权利持有人愿意使用商标。通常,如果存在这些关系,则在拥有人或一群权利人同意使用另一人的商标的所有人或一群人中,无需采取特殊的法律行为。
尽管如何证明了商标权利人与在其领导下使用该商标的人之间的关系和/或民法关系,但至关重要的是,权利人必须提供控制证据。如果使用是在许可协议下进行的,则无需证明版权所有者拥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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