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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未经授权的使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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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正品产品时,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使用商标,如果超过某些限制,将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当法院裁定转销商应承担法律责任时,法律理由并不一致,但通常属于以下三个阵营:商标侵权,服务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商标所有人应在提出诉状时投入更大的力量,并包括所有可能的依据。
1.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
面对商标侵权索赔,未经授权的经销商通常声称其行为构成“名义合理使用”,这意味着他们使用他人的商标来指代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尽管《中国商标法》未作规定,但“名义合理使用”是中国法院公认的有效抗辩。在ASUS v.New World案中,被告是一家未经授权的零售商店,在销售原告生产的计算机时,其在招牌上使用商店名称,在柜台上使用原告的商标,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了商标旨在向消费者表明计算机的品牌,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地方法院通常认为“名义合理使用”不应超过特定限制,并且不能误导人们以为用户的操作与商标注册人在商业上相关。
中国司法先例设定以下使用方式不构成“名义上的合理使用”,并导致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一个。仅在招牌上使用商标
在联想诉云帆一案中,被告出售了原告生产的计算机,并在其招牌上和商店装饰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对商品来源进行说明性和叙述性描述的必要,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b。在招牌上使用A品牌商标,同时出售A品牌和B品牌商品
在米其林诉宝骏案中,被告在招牌上使用了米其林商标,但在商店内出售了米其林轮胎和其他品牌轮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在有关公众中引起了人们对该店内其他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C。在名片上使用商标
在YKK诉Xirang案中,被告分发了原告生产的拉链,被告在其雇员的名片上印刷了原告的商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使有关公众相信其具有官方销售代理的地位,而不仅仅是经销商。这种行为破坏了YKK有限公司的分销结构,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不同法院采用的不同推理
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当地法院采用的法律推理并不统一。判决分为三种:商标侵权,服务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个。商品商标侵权
大多数中国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正品商品的注册商标。在上述联想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在第9类中为计算机商品注册的商标。
b。服务商标侵权
上海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在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是在侵犯其第35类服务的商标权。
在Victoria's Secret诉Maisi案中,原告针对第25类商品(内衣)和第35类服务(有组织的时装展览,促销)注册了“ VICTORIA'S SECRET”商标。被告在其商店招牌和商店装饰上广泛使用了VICTORIA的SECRET商标。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应该容忍被告使用的商标,如果被告使用的商标在销售商品的活动。但是,被告的行为具有表明和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这构成了对“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服务商标权的侵犯。
C。不公平竞争
在YKK诉Xirang案中,被告转售了YKK生产的拉链产品,并在被告销售人员的名片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并声明他是指定的卖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销售其他品牌的拉链,因此其诉讼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被告的行为使相关公众相信其具有官方销售代理的身份,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结论
综上所述,从商标执行的角度出发,商标所有人应采取统一的做法,并在针对未经授权的经销商的一项诉讼中包括所有三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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