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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遏制恶意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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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近修订的《商标法》同时制定的规定旨在有效监管不诚实的商标申请,包括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处罚
针对恶意申请制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于2019年2月12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草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SAMR)宣布该规定于2019年10月11日生效,该规定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和打击在中国进行的不规则商标注册活动,并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一致。 2019年11月1日。
背景
近年来,中国一直在努力优化商标注册程序,从而缩短了注册期限,降低了成本并总体上简化了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但是,这种效率是要付出代价的,而恶意申请的增加也会对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也已成为社会上广泛争论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进行了修订和颁布,以遏制和处理不诚实的申请。确保顺利实施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效规范恶意商标备案中,这些规定涉及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恶意申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采取的措施,超出《商标法》范围的其他措施以及知识产权局报告和监督不良行为的指南信仰申请。
该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阐明了法律目的,重申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守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监管申请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多篇文章中。这些规定规定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商标申请的要求,为商标审查和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基础,也为社会提供了指导。第3条有六个条款,其中商标申请可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出于非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通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申请一方商标的注册,或通过合同,业务交换关系或其他关系知道此类商标已经在先的情况下申请他人商标的注册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使用;
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要么
实施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行为。
商标代理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并改善市场,该规定的第4条阐明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一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的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出于非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通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名义申请一方商标的注册,或者通过合同,业务交换关系或其他关系知道此类商标已经在先的情况下申请他人商标的注册根据《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使用;要么
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是《商标法》第32条所规定的。
除商标代理服务外,商标代理不得在其他任何领域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恶意商标申请
规定第8条规定,为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CNIPA应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联系的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编号,指定类别,交易情况;
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
经先前有效的行政决定/裁定或者司法裁定决定不诚实地申请商标注册或者侵犯他人专有商标权的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注册与具有相同知名度的同一主题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申请注册与驰名个人的任何名称相同,相似的商标,商标名称,商标名称缩写或任何其他商业标志;和
CNIPA认为的其他因素应予以考虑。
法律后果
该规定列出了不正当商标申请的几种处罚和后果,涉及十余条。这些惩罚和后果包括: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发生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视情况而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倍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4,200美元)的罚款,在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可处以最高10,000元人民币(1,400美元)的罚款。
第13条:如果一个商标代理机构违反第4条的规定,对市场监管的或地方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违反发生,应当按照第68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律,责令商标代理商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给予相应的警告,并处以10,000元人民币(1,400美元)至100,000元人民币(14,000美元)的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700美元)至50,000元人民币(7,000美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接受该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
监督恶意备案
实际上,CNIPA采取了以下措施来打击恶意商标申请:
整理不诚实商标申请的典型案例,以澄清需要监管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模仿,抢先注册属于他人的大量驰名商标;
在官方审查系统中添加警报设置,以帮助商标审查员查找恶意申请。对于可疑的恶意应用程序,审查员将严格审查所有相关信息;
采取初步审查,联合审查等措施,对恶意档案严格执行法律;
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督,及时处理问题;
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采访商标代理机构,加强警告标准和积极指导,切实维护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
信用惩罚是规范恶意申请的有效手段。在专利领域有一些积极的经验。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中国人民银行和CNIPA联合发布了关于对知识产权领域(专利)中的严重不诚实主题采取联合纪律处分的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 ,其中不定期提交专利申请将导致严重的信用损失。
目前,CNIPA正在制定《专利部门中受到联合纪律处分的严重不诚实当事方名单的管理办法》,而SAMR正在制定具有严重违法和不诚实行为的当事方名单的管理办法。遵循专利领域的惯例,CNIPA的下一步是将恶意商标申请纳入联合纪律处分范围。
额外措施
本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商标法》以外的其他措施,以解决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
知识产权和市场调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注册商标的使用。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该商标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严惩谁违反行业自律规范成员和及时发布此类惩罚给公众。
注释
商标继续在促进中国作为新兴的经济超级大国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从以上可以看出,猖bad的恶意申请导致中国政府和有关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遏制和处理此类申请。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规定》为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提供了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考虑到所有法规均已实施,预计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将继续看到对商标的更一致处理。盗版和抢注案件以及完善的执法体系。所有这些都受到国际品牌所有者的欢迎,对于我们这些在中国的实地公司来说,这已经有很长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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