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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ARIPO辖区中商标使用的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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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人在可以防止第三方为相同或相关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使用相同或相似标志的情况下,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具有垄断权。但是,为了从商标权中受益,所有者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其中之一是针对已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使用商标。
使用要求
使用要求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滥用注册。市场可能会非常有竞争力,有很多情况下,其中的实体文件商标仅仅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从获得注册,即使它不是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使用中的商标用于其所最初登录的商品。
此外,使用要求避免了所谓的“商标墓地”。它还允许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自由主张专有权,以便可以正确使用商标。
什么是不使用?
得益于国际和地区组织,特别是WIPO,EUIPO,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努力,全世界的商标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统一。
鉴于此,商标权:
赋予登记车主使用的商标正是因为它是在协会的该商品或服务注册的商标注册;
只要注册商标在相关司法管辖区享有声誉,就有权使注册拥有人获得侵权救济;
禁止他人使用或获得相同商标的注册;和
确定不对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标进行注册,而不仅针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但是,有一些权利持有人必须遵守的商标权规则,例如商标的使用。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不使用:
该商标用于与商标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该商标所使用的标志与已注册的标志有显着差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以认为未使用不同的颜色);
该商标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要么
该商标未在市场上使用。
《班珠尔议定书》管辖着10个ARIPO成员国(在撰写本文时)的商标注册:博茨瓦纳,eSwatini,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乌干达和津巴布韦。从2020年8月15日起,莫桑比克将被包括在ARIPO申请中。
《班珠尔议定书》第8节确定了商标注册的效力,并指出:“商标局在每个指定国家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应具有相同的效力,就如同该商标已被提交并已根据每个国家/地区的国家法律进行注册。”
《班珠尔议定书》明确规定,授予的权利由每个指定州的国家法律确定,因此,ARIPO仅充当受理局,有关商标的所有实质性事项(例如,使用要求)都是每个州的责任。这意味着基于不使用的取消将遵循各个状态规则。
不使用的后果
司法管辖区可以采用防止不使用商标的机制。例如,《班珠尔议定书》(Banjul Protocol)中的立法提供了基于不使用而请求撤销商标的可能性。
在博茨瓦纳,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可能会被取消,利害关系方可向商标局要求。在同一时期内,在相关办公室之前,同样的法律框架适用于埃斯瓦蒂尼,莱索托,利比里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同时,马拉维,纳米比亚,圣多美,普林西比和津巴布韦要求连续五年不使用以要求取消。
至于莫桑比克,申请人必须每五年提交一份使用意向书(DIU),但续展年除外。只有在未提交DIU的情况下,第三方才能在本辖区对商标的使用提出异议。
尽管DIU的法律框架是商标局的收入来源,但对于打算反对滥用注册的第三方,尤其是在所有者不使用商标的情况下,DIU的法律框架仍然极具挑战性。佛得角是非洲唯一采用相同法律框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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