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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商标案件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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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个案件是根据美国巡回法院纽约南区法院法官的意见分庭审理的。最后一张是在美国巡回法院法官对俄亥俄州南部地区的意见书上带到这里的。
1956年8月14日批准,《美国联邦法》第4部和第5部以“惩罚假冒商标及买卖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为由起诉斯特芬斯。141。
起诉书中的第一项罪名是指控他故意和蓄意拥有仿冒品和对法国香槟酒制造商和销售商GH Mumm&Co.(法国Rheims)商标的彩色模仿。
第二项指控指控他故意和故意出售所述GH Mumm&Co.商标的假冒代表和彩色模仿。[100 US 82,83]维特曼已根据该法案的第五节被起诉。起诉书包括六项罪名,分别为:第一,伪造和伪造;第二,伪造和伪造。2d,具有彩色的仿制品;3d,购买;4,销售;5,要约发售;第六,处理属于法国Rheims的Kunkleman&Co.公司的香槟酒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所使用的私人商标的有色模仿品,这种香槟酒被称为“ Piper Heidsick”香槟酒。
约翰逊(Johnson),麦克纳马拉(McNamara)和里德(Reeder)根据该法案被起诉,罪名是包含七项罪名的刑事信息,其中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均基于在美国专利局注册的包含“ OK”字母的商标。由查尔斯·奥唐奈(Charles F. O'Donnell)于1878年4月2日使用,用于威士忌包装,并分别指控被告伪造商标,贴上有色的仿冒品,以及交易和出售包装有威士忌仿制的威士忌。商标;而第二,第三,第五和第七项则建立在另一个商标上,该商标由印章和色带组成,后者由装有威士忌的包装的印章固定,由查尔斯·奥唐纳(Charles F. O'Donnell)于5月21日注册, 1878年,并分别以伪造罪指控被告,
宗派1876年法令第4和5条如下:-
'教派。4.任何意图故意欺骗任何人的人,故意或故意铸造,雕刻或制造或拥有或拥有,购买,出售,提供要约,或在木材,石材,金属或其他物质,模具上处理任何一个或多个模具,一个或多个板块,一个或多个品牌,雕刻或雕刻,或对任何一个或多个模具,板块进行任何虚假陈述,相似,复制或可着色的模仿依照美国法规注册的任何私人标签,品牌,邮票,包装纸,纸或其他物质上的雕刻,商标的商标,品牌,雕刻或模具,一经定罪,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在该法案的第一部分。
'教派。5.任何意图故意欺骗某人的人,[100 US 82,84]故意并蓄意伪造,伪造或拥有或拥有,购买,出售,提供要约或以任何方式,根据美国联合会注册的任何自有品牌,商标,邮票,包装纸,雕刻,模具或商标的表示,相似,相似,复制或彩色着色一经定罪,各国应按照本法令第一节的规定处罚。
教派。修订本第4937条如下:-
“居住在美国的任何人或公司,以及由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地区的当局设立的任何公司,以及根据条约在任何外国居住或位于的任何人,公司或公司或公约为美国公民提供类似的特权,并且有权专有使用任何合法商标,或者打算采用和使用任何商标在美国范围内专有使用,可以为符合以下要求,即为该合法商标:
“首先,通过在声明中将要求保护商标的当事方名称,住所和营业地点的名称记录在专利局中;商品类别,以及该类别中所包含的商品或拟使用的商标的具体描述;商标本身的描述及其附图标记,显示了商标已经或打算应用和使用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期间的时间长度(如果有)。
第二,以与专利所需费用相同的方式和目的,支付二十五美元的费用。
“第三,遵守专利事务专员可能规定的规定。”
每个起诉书都有一个普遍的反驳。巡回法院的法官在以下问题上表示反对:“国会法案是否可以通过1876年8月14日批准的题为“惩罚假冒商标商品以及买卖假冒商品的法案” “根据本起诉书被发现的商标商品,全部或部分维护为执行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的任何权力所必需和适当的法律?”-[ 100 US 82,85]据反对约翰逊,麦克纳马拉和里德的消息,有一个普遍的反驳。于是提出了一个问题,以决定所说的国会行为是否在国会的宪法权力之内,或者是否违宪,无效和无效。 '巡回法院法官的意见遭到反对。
美国总检察长。
1870年7月8日法案的有效性,该条款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并通过民事诉讼对该商标进行了补救,而法官克利福德先生(Clifford)承认这一点,他在McLean v。弗莱明,96 US 245。该意见的第一句话如下:
“如果合法的商标符合国会法案所规定的要求,则可以由拥有该商标的个人,公司或公司获得保护;并且规定,按要求适当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之日起三十年有效,但无须另行注意的例外情况。16统计210;修订版统计。4937,4941。”
在此显然可以看出,该法案是对商标的保护。如果无效,则无法以该模式获得这种保护;但是,如果通过民事补救措施保护商标的权利属于国会的权限之内,那么将盗版盗版作为财产犯罪的刑法也应如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以及在《经修订的规约》第955页的空白处引用的其他几项中,均未讨论该法案的合宪性。在他们和其他人中(Smith诉Reynolds,10 Blatch。85; Smith诉Reynolds,13 id。458; Osgood诉Rockwood,11 id。310; Moorman诉Hodge,2 Saw。78)被假定为而不是直接确认。
斯温法官在第六巡回法院宣布该法律符合宪法。在第七巡回赛中做出了相反的决定。在每种情况下,都针对《宪法》第1条第8节第8款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辩论和决定,并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即这是赋予国会关于商标主题权限的唯一规定。[100 US 82,86]论点是从商标使用权归属于所有权和所有权的相似性,以及国会在立法这三个问题上既在原始法令中又在经修订的规章中具有事实,将它们分类在一起,需要仔细考虑。毫无疑问,在立法上,它们是同一主题,据认为,国会对它们的权力可能来自同一来源。
但是,我将不对这个问题的观点进行详细介绍。
1.本人坚持根据其依据《宪法》第1条第8款第3款赋予国会的权力规范商业活动,以此来确定可依据公诉书和情报提供法律的立宪性。有权“规范与外国,几个国家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商业是最大进口商品。它涵盖了本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公民或臣民之间以及在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以任何形式和各种形式进行贸易的目的,包括商品的运输,购买,销售和交换。规范它的权力包括开展此类商业活动的所有手段。就这些文书中的某些文书而言,以及某些文书在其运作中是局部的,据认为,在国会参照这些文书行事之前,各州可以制定条例;但是,如果该权力所适用的主题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具有承认规则统一的性质,则该权力不包括所有国家权力。”Welton诉密苏里州,美国91275。这是对“商业”的含义以及国会对其的权力程度的完整而清晰的陈述。
因此,商品的买卖都包含在“商业”一词中,国会对其的权力涵盖了起诉该商品的所有工具,辅助工具和用具。的确,这种贸易和往来必须是外国的,或者是在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或者是在印第安部落之间;但是,如果为此类贸易和商业活动提供帮助的工具[100 US 82,87]不是本地运作的,并且具有承认监管统一的性质,那么国会的权力不仅适用于它们,而且适用于是独家的。
2.商标是进行贸易的重要工具,辅助工具或用具,特别是在现代。它们是制造商和商人识别其制造商和商品的方式。它们是从事商业活动和制造商品的人在商业市场中广为人知的标志,通过它们人们的声誉和商品声誉得以扩大和公开。随着他们的知名度提高,他们的业务利润也得到了提高。
因此,商标的使用已变得普遍,并且在所有贸易和商业活动中无论如何,它们都是必要的辅助工具。
在商业国家中,越来越普遍地普遍认可这些商业标志。布朗,商标等。302。
人们普遍认为,它们被用作在世界主要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的辅助手段,并且被认为对保护商业至关重要,因此它们已成为美国和法国之间条约的主题。 ,德意志帝国,比利时,奥地利,俄罗斯等大国。1862年的《英国商品商标法》为外国人提供了与英国主体相同的保护。布朗,商标,p。565。
3.商标的主题不是本地的,而是所有商业国家的共同利益。它们的运行和使用所带来的好处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地区,州或国家。他们不仅承认,而且为了提高效率,还要求监管的统一性。
4.国会努力实现这种统一性,首先,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并作为对侵犯其所有者权利的补救措施,对损害赔偿案件采取了行动,并提出了衡平法。禁止犯罪分子宗派4937,4941,4942,Rev. Stat。但是[100 US 82,88]这些民事补救措施不足以有效地防止商标侵权。它们与先前存在的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国会接着以普鲁士,法国和英格兰为榜样(Browne,商标,第560-572页)通过了1876年8月14日颁布的法令。141.起诉书和资料中指控了其中定义的罪行。不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因为这些异议是笼统的,每一项都是基于整个行为是违宪的。
起诉书提出了在将其适用于外国臣民商标时是否符合宪法。
这些行为的目的和自然合理的作用是保护外国商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在美国的销售权,从而真诚地执行并执行我们对此主题的条约规定。该法令是对外贸易的规定。
1869年4月16日与法国签订的公约(16条第771条),禁止在两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复制在另一个国家粘贴的商品商标,并向受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就好像他是实施假冒行为的国家的公民或臣民一样。
它在第二条中规定,居住在两国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为了确保其在另一国的权利,必须将其商标的重复副本存放在华盛顿的专利局和巴黎塞纳河商务法庭书记处。
这是关于商标的共同约。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公民或臣民的保护,均扩大到另一国的公民或臣民。这就是条约的意图。
1857年6月23日的法国法律不仅规定了民事诉讼,而且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规定了对伪造商标或以任何方式欺诈性地处理虚假商标表示的人的严厉处罚。它宣布,如果外交公约在其国家/地区确立了法国商标的互惠性,则外国人同样可以从[100 US 82,89]产品中享受其利益。布朗,商标,569。
国会为了对邪恶提供有效的补救,并向法国进口商提供与法国在其市场上对我们的生产商和商人相同的保护,已颁布商标伪造商标和伪造商标的经销商应在美国法院的刑事司法界回答。
在国会的权力范围内,最终目的是合法的;手段是适当的。
但是据说,在通过1876年8月14日和1870年7月8日的法规时,国会已经超越了其权力,因为国会在其适用范围内涵盖了完全在几个州内发生的案件,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了行为。 -不针对针对美国的一般政府犯罪活动的行为;他们不仅规范了外国和国家间的贸易,而且影响了几个国家的国内关切。
欺诈性的商标交易明显干扰并挫败了美国保护外国和国家间贸易的权力和义务。此外,不可能将错误行为的影响限制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它延伸到存在由假设备模拟的商品市场的所有地方。
但是对此异议的答案是,这些法规的主题是商业的普遍利益,国会有权据此立法。商标的操作与贸易同在,并且触及国家内部关切的不反对管制商标的法律。
在惠灵桥案(Whoring Bridge案)(18 How。421)中,法院观察到:“如果出现或未表明,将不行使《宪法》赋予的国会认可权力的行使。可以证明,法律的效力和实施可能偶然地超出了权力的限制。根据任何这种解释,文书制定者赋予该权力的主要目的将被其行使所产生的从属后果所牺牲。'-[100 US82,90]国会对进口征税的权力是排他性的,并且然而,这项宪法规定非常严重地限制了国家在其内部事务中的权力。
在布朗诉马里兰州案(12 Wheat。419)中,法院裁定,州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方式对进口货物的销售征税,以将进口货物纳入并与该国财产的整体混合。
Strong先生在法院关于铁路总收入的州税中表达了法院的意见(15 Wall。284),认为Brown诉马里兰州的裁决适用于除进口商以外的其他人,他们通过不间断的大包或包。另见Welton诉密苏里州案,91 US 275。
在这里非常明显的是,通过对宪法的这种权威性的解释,不仅一国对其内部贸易的权力,而且一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征税的权利都受到干扰和受到限制。
因此,当国家行使其关于警察,道德或社区健康的立法权力而努力规范特定物品(如烈性酒)的销售时,其法律在影响范围内是无效的进口商在原包装中并没有与可售商品的整体数量混为一谈的进口商品销售。许可案例,5如何。504;Commonwealth诉Kimball,第24页。(质量)359。
在“许可案件”中,法院裁定,一国可在国会未就同一主题制定立法的情况下,规范从另一国进口的原包装酒类的销售;但是,当国会行使其规范州际贸易的权力时,必须屈服于与国会行为相抵触的州法律。在这里,国家在其内部关切方面的权力也被大大削弱。
因此,关于引航的规定。那是在国会权力范围内的。Cooley诉Wardens董事会,第12条。299.一项关于对美国所有航行水域进行引航的一般法律,对许多国家的内部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当事方已因违反其规定而被起诉并被定罪。United[100 US 82,91]States v。Farnham,2 Blatch。528;美国诉沃伦案,麦克莱恩案4,463;美国诉泰勒案,编号5。242。
在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管制中,法律的行动,特别是在通过宪法时,主要是在一国内部进行的;但是法院断言,“国会的权力应在联盟中每个国家的范围内理解航行,只要航行可能与与外国,几个国家之间或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有任何联系。”Gibbins诉Ogden,9小麦。1。
在这方面,我指的是美国诉霍利迪案(3 Wall。407)和美国诉四十三加仑威士忌,美国法典93 188。
国会有权将商标作为商业的普遍利益进行立法,因此认为国会的立法是宪法性的,其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给予商标以统一的保护,但是,这可能会影响商标法的制定。国家内政。
如果被告坚持认为该行为的条款也可以适用于非国家间或外国贸易的商品的商标,那么答复是,将在这方面令人反感的规定排除在外。 ,可能会保留可能在所有适当情况下都可以执行的有效法规。如果在某些限制下构成宪法的法律超过了这些法律,则该法律可能仍在其合法范围内有效,并且仅对超出部分无效。
乔治·霍德利先生,相反。
先生。司法米尔勒发表了法院的意见。
该案头三名案件的主因是对违反美国国会商标法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前两个是在纽约南部地区的起诉书,最后一个是在俄亥俄州南部地区的情报。在所有这些人中,他们所待审的巡回法院的法官都对基本上相同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就是说,关于商标主题[100 US 82,92]的国会法案是否建立在美国宪法的任何合法授权基础上?
国会有关商标的整个立法是最近才提出的。它首先出现在教派中。1870年7月8日法案(包括“修改,合并和修正与专利和版权有关的法规”的法案)的第77至84页(含)。16统计198.该法中与商标有关的部分体现在第一章中。2,山雀。60,教派经修订的章程第4937至4947条。
现在足以说,它们规定了任何具有商标性质的设备在专利局的注册,任何人通过使用已对其建立了专有权,或者这样注册的人打算通过专门用于他的行为;并且未经所有者的许可,他们错误地使用了如此注册的商标,这是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诉讼因由。六年后,我们通过了1876年8月14日的法律(第19条,第141条),根据美国法典,以欺诈手段使用,出售和伪造注册商标,处以罚款和监禁。这些信息和起诉书建立在我们面前的案件中。
普通法和州法院早已承认采用和使用符号或装置来区分其商标所有人所制造或出售的商品或财产的权利,但不被所有其他人使用。英格兰和这个国家/地区以及某些州的法规。这是一项财产权,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追回损害赔偿,衡平法院将禁止继续侵犯财产权,并为过去的侵权行为提供赔偿。这项专有权利不是由国会法案创造的,并且现在并不依赖于它的执行。整个商标财产制度和对其进行保护的民事补救措施早于该行为存在,并自通过以来一直保持充分的效力。
人们对这些主张非常了解,以至于既不需要引证当局,也不需要详尽的论据来证明它们。[100 US 82,93]由于商标的财产及其专有使用权取决于国家法律,因此,如同人身和财产权的大部分一样,其财产的安全和保障也取决于它们。保护,国会就该主题进行立法,确立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权利的期限以及执行这些权利的法律补救措施(如果有的话)的权力宪法是美国国会可以合法行使的所有权力的源泉。
在这些案件的论点中,这似乎是被承认的,国会关于这一主题的行为的有效性的提倡者指出了《宪法》的两个条款,据他们所称,其中一项或两项都可能有足够的授权令。为这项立法找到的。
其中第一个是第八节。第一篇文章的8。该节显然旨在列举明确授予国会的权力,并在宣布规则时以确保有效行使明确赋予的权力所必需的权力作为规则的结尾,授权国会, ”中提到的“通过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各自的著作和发现的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在1870年7月8日的法案中,可以找到国会对商标权进行管理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尝试,我们已将其称为“修改,合并和修正与法令有关的法规的法案”。专利和版权”这一术语早已成为技术术语,一词是指发明,而另一词是指作者的著作,这是有道理的推断,成文法的这一部分在国会看来也是行使《宪法》该条规定的权力。可以肯定地认为,在有必要对法院对该主题进行严格审查之前,法律的拥护者主要是(如果不是全部)在本条款中寻求支持。
然而,任何试图通过[100 US 82,94]艺术和科学中的发明和发现或作者的著作来识别商标的基本特征的任何尝试,都将表明,这种努力被难以克服的困难所包围。
普通商标与发明或发现没有必要的关系。普通法承认的商标通常是相当长的使用期限的增长,而不是突然的发明。它通常是事故而不是设计的结果,并且在国会通过法案寻求通过注册进行确立的过程中,创意,发明,发现,科学或艺术均不是该法案赋予的权利所必需的。如果我们要努力将其归类为作者的著作,则反对意见同样强烈。在这方面,就发明而言,需要独创性。尽管字词可以像过去那样自由地解释为包括版画,版画等的原始设计,但它只是原始的,并且建立在思维的创造力上。需要保护的作品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体现为书籍,印刷品,版画等形式。商标通常可以是采用已经存在的某种东西作为使用该商标的一方的独特标志。在普通法中,对其的专有权是从其使用中产生的,而不仅仅是其采用。根据国会法案,此专有权归于注册。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它都不依赖于新颖性,发明性,发现性或大脑的任何功能。它不需要幻想或想象力,不需要天才,不需要费力的思考。它只是建立在拨款优先权的基础上。对于其他任何条件或条件,我们徒劳无益。如果该符号无论是简单,简单,古老还是众所周知的,最初是由申诉人作为其独特商标使用的,他可以通过注册确保专有权。虽然此类立法可能是对商标主题的普通法的明智帮助,并且可能在其一般权力涵盖该类主题的立法机关的权限之内,但我们无法在涉及以下内容的宪法条款中看到任何此类权力:作者和发明者,以及他们的著作和发现。
宪法中赋予国会必要权力的其他条款是同一部分的第三部分,[100 US 82,95],与授予条款相关,其内容如下:“国会有权规范与外国,几个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该论点是,商标的使用(仅赋予商标任何价值)是为了将商品的特定类别或质量标识为将商品投放到一般市场中的人的生产,生产或财产。 ;该商品的杰出销售是商业;因此,该商标是一种有用且有价值的商业帮助或手段,并且根据该条对其进行的管制属于国会,并且有关行为是该权力的合法行使。
本条款并未将属于商业主题的任何种类的财产,或在商业中使用或什至是必不可少的财产归国会所有。因此,仅为了安全而保存某些商业物品并将其内容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桶和酒桶,瓶子和盒子,就不会比其他财产更多地成为国会立法的对象。内森诉路易斯安那州,第8篇。73.在Paul诉Virginia一案(8 Wall。168)中,该法院裁定,一国的公司针对位于另一国的财产制定的保险单,不是商业条款,也不属于美国的管辖范围。我们正在考虑的条款。法院说,“它们不是要从一国装运或转发到另一国然后出售的商品。
因此,商标在一般意义上是否与商业具有这种关系,以至于在将其用于国会控制范围内的商业类别时,将其置于国会控制之下,这是一个问题。 ,我们建议不要犹豫。我们采用此[100 US 82,96]程序,是因为在法律管理过程中要求法院审理国会或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是否在其宪法授权之内该部门应适当尊重政府的一个统筹部门,这要求我们仅在其明确表示不能逃避职责时才决定其权力已经超越。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决定是只有司法和司法适当的态度才可以作出决定。对于任何人来说,考虑到提交给我们的大量论点都认为这是违宪的,这将是本法院就国会通过的法令采取的统一程序,他将指望他在自己的法令中做同样的事情。指责法院宣布国会法案因缺乏宪法权力而无效的情况。
在这种对我们职责的看法的支配下,我们继续指出,对《宪法》中商业条款的一瞥立即揭示了本法院经常提出的意见,而在该法庭之外,据此赋予了国会以规制的权力仅限于与外国的贸易,美国之间的贸易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在牢记自由主义建设的同时,与外国的贸易意味着美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和外国主体之间的贸易,国家之间的贸易意味着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的贸易,但仍然有很大的一部分可能是最大数量的贸易,即同一州公民之间的贸易或交通,超出了国会的控制范围。
因此,当国会承诺颁布一部法律时,该法律仅可作为商业法规而有效,因此有理由期望从法律的表面或本质上发现,它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法规:外国或几个国家之间,或与印第安部落一起。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那就超出了国会的权力。如果其主要目的是建立适用于所有贸易的所有行业的法规,尤其是当它显然旨在完全控制同一国家[100 US 82,97]公民之间的贸易时,那就是显然是行使了不授予国会的权力。
我们在《经修订的规约》中有关商标的章节中没有发现对这一原则的认可。我们很自然地会在有资格注册商标的人员类别描述中,或在应应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参考中寻找这一点。例如,如果该法规描述了在不同国家之间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并且与在这种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有关,那么很明显,国会认为它是根据授权其的《宪法》条款行事的。规范国家间的贸易。因此,如果在商标注册后,国会保护了其在一国公民向另一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向美国公民出售的商品上的使用,可以看出,国会至少打算行使《宪法》这一条款赋予的规制权力。但是,在本法规中没有发现或提出这样的想法。它的语言是:“在美国定居的任何个人或公司,以及由美国或其任何州或领地创建的任何公司”,或居住在外国的任何人(根据条约或公约)享有与美国相似的特权我们的公民,可能正在注册以获得其商标的保护。但这并不要求该人从事国会授权规范的商业活动。这是一项一般性声明,美国境内的任何人以及允许我们这样做的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使其受到完全保护。所以,尽管要求注册人提供“关于该商品类别的声明,以及该类别中所包含的商品或打算使用其商标的商品的特殊说明”,但没有暗示货物将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或在美国和外国之间运输。教派。4939旨在在注册方面对专利局局长施加一些限制,但未建议对《宪法》中提到的不同商业类别的人员或财产进行限制。该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商标已被使用或打算被使用”,没有暗示将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或在美国和外国之间运输。教派。4939旨在在注册方面对专利局局长施加一些限制,但未建议对《宪法》中提到的不同商业类别的人员或财产进行限制。该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商标已被使用或打算被使用”,没有暗示将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或在美国和外国之间运输。教派。4939旨在在注册方面对专利局局长施加一些限制,但未建议对《宪法》中提到的不同商业类别的人员或财产进行限制。该法规定的补救措施但对《宪法》中提到的从事不同商业类别的人员或财产没有建议限制。该法规定的补救措施但对《宪法》中提到的从事不同商业类别的人员或财产没有建议限制。该法规定的补救措施[100 US 82,98]当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并不局限于在国外或州际贸易中使用的商标。
因此,很明显,在该行为中没有发现这种区别,但是其广泛目的是建立一个通用的商标注册体系,以使所有已经使用商标或希望采用该商标的人受益。将来的一种,不考虑要使用的贸易的性质或所有者的住所,唯一的例外是,在国外没有向我们提供这种特权的人不在此列。
有人建议,如果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以及数个国家之间的贸易中使用的商标,则这些法规在该类情况下应保持有效,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对此有两个反对意见:第一,在这些情况下的起诉书没有表明错误使用的商标是在这种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其次,虽然确实可能的是,当一项法规的一部分是有效的和符合宪法的,而另一部分则是违宪的且无效的时,法院可以在它们明显可分离的地方执行有效部分,以使每一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为了使可能受到惩罚的犯罪没有用使该组织具有宪法权力的措辞加以描述,在司法辖区内不得给国会使用比其明显意图所用的词语更窄的含义。美国诉瑞斯(United States v。Reese),92 US 214中确定了这一确切点。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通过了一项规章,惩处选举官员,选举官员应拒绝任何合法有权这样做的人在选举中进行投票的权利。该法院认为,就当时正在考虑的法规部分而言,国会只能基于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条件来惩罚这种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通过了一项规章,惩处选举官员,选举官员应拒绝任何合法有权这样做的人在选举中进行投票的权利。该法院认为,就当时正在考虑的法规部分而言,国会只能基于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条件来惩罚这种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通过了一项规章,惩处选举官员,选举官员应拒绝任何合法有权这样做的人在选举中进行投票的权利。该法院认为,就当时正在考虑的法规部分而言,国会只能基于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条件来惩罚这种否认。
但是,有人敦促,对罪行的一般描述应包括较有限的一项,并且该节在实际上是拒绝的原因的情况下才有效。但是法院通过首席大法官表示:“我们无法[100 US 82,99]拒绝违宪的部分并保留其余部分,因为如果有的话,就不可能将违宪的部分与违宪的部分分开。建议的效果不是通过删除或忽略本节中的单词来实现的,而是要插入现在不存在的单词。每个部分都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或完全落入一体。语言很简单。除非有关于宪法的效力,否则没有任何建设空间。因此,需要确定的问题是,在所表达的只是一般性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在刑法中引入限制词。。。。以现在要求的方式限制该法规将是制定新法律,而不是执行旧法律。这不是我们的职责。”如果可以的话在我们面前的情况下,承诺通过司法体制制定一项国会未制定的法律,我们很可能应该做些什么,如果此事现在已经交由该机构处理,那它将是不愿做的;就是说,制定仅是部分实施的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国会的法案,而在其他情况下,根据州法律,则将使当事方所拥有的权利复杂化。库里,国会林178,179;英联邦诉希廷斯案,5 Gray(Mass。),482。在某些情况下是根据国会法案,在其他情况下是根据州法律。库里,国会林178,179;英联邦诉希廷斯案,5 Gray(Mass。),482。在某些情况下是根据国会法案,在其他情况下是根据州法律。库里,国会林178,179;英联邦诉希廷斯案,5 Gray(Mass。),482。
在这里我们要说的是,我们希望被理解为对整个条约制定权超过商标的问题,以及国会有责任通过任何法律以使条约生效的问题,没有被触及。
虽然我们在此意见中提到国会的商标立法,主要是考虑到1870年的法案以及该法案提供的民事补救措施,但这是因为1876年法案中描述的刑事犯罪是,按其明示条款,仅指根据前法规定注册的欺诈,假冒和非法使用商标。如果该行为违宪,那么根据该行为进行的注册就不会授予任何合法权利,那么旨在保护该权利的刑事法规就随之而来。
在每一种情况下的问题都是对这些法规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保留为有效和符合宪法的询问,必须以否定的方式回答;它将是
因此,经适当的巡回法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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