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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商标稀释法:维多利亚的秘密发布一年后,步履蹒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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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商标稀释法(FTDA)的目的[1]旨在保护著名商标免受第三方使用,尽管第三方使用虽然不太可能造成混淆,但会削弱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或使商标失去光泽的能力。许多商标所有人认为,FTDA的颁布早就该到期了。但是,除少数特殊情况外,FTDA未能发挥其潜力,也未能为著名商标的所有人提供正确或错误预期的保护。对此的大部分归咎于法规的语言,该语言要求原告表明有争议的第三方使用“导致稀释”。这与更传统的商标侵权法形成鲜明对比,后者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市场,仅要求表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2003年3月,最高法院裁定了维多利亚的秘密[2]案。在《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法院被要求裁定:“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某商标的经济价值受到实际损害(相对于主观的“稀释可能性”标准所造成的损害的推定)是救济的必要条件。 FTDA之下。”法院认为确实如此,并裁定FTDA“明确”要求显示实际摊薄,而不是摊薄的可能性。
回顾过去一年的判例法,似乎最高法院确实解决了这个具体问题,但它仍然保留了一个模棱两可的法规,并受到法院的不同解释。它还保留了一项法规,该法规要求提供实际稀释的证据,不能提供最初设想的广泛保护范围,而将州稀释法规作为强大的工具。
该法案的起源
稀释法最早于190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在各个州的书籍中。现在,有26个州制定了法律,禁止在其图书上稀释特殊商标。其中许多法律均以《示范州商标法案》(MSTB)为蓝本,内容为:
根据本法注册的商标,在普通法下有效的商标或在普通法下有效的商标,可能会对商誉造成损害或降低其特殊性,即使在双方之间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也应采取禁令性救济。双方在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是否存在混淆。[3]
由于围绕采用各种州法规的立法历史没有提供太多指导,因此这些法律的解释差异很大,甚至在某些关键领域存在冲突。[4]
鉴于对州法律的解释存在差异,国会希望FTDA建立统一的联邦著名商标保护标准。目标有两个:阻止论坛购物以利用州商标法不一致的优势,并授权联邦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作为商标稀释的补救措施。[5]
尽管FTDA中的某些术语与州法规中的语言一致,但FTDA并没有简单地采用或联邦化现有的州稀释法。例如,FTDA创建了新的保护资格标准,要求商标是“著名的”。15 USCA§1125(c)(1)。同样,与州法律相反,FTDA要求索赔人证明其使用“导致其商标被稀释”。[6]
救济的第二项要求给商标持有人和法院带来了最大的麻烦。如表述,“造成摊薄”的要求与传统商标侵权形成鲜明对比,传统商标侵权需要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不是混淆的本质。这种差异的影响在于,FTDA规定了比相应州立法规更为严格的测试,从而促进了论坛购物,并允许进行一些有趣的程序操作。实际稀释标准的第二个结果是,与州法规相反,它严重限制了在伤害开始之前确保禁令缓解的能力。最后,正如维多利亚的秘密之前许多法院所承认的那样,“原因稀释”的要求提出了挑战,在定义证据时需要证明第三方使用“原因稀释”。对案件的审查表明,法院显然对可能造成混淆的分析框架更加满意,在这种分析框架中,“实际混淆”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种,即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而且经常被给予救济。缺席,比起“实际稀释”而言。
维多利亚的秘密
1998年,莫斯利百货公司(Victor and Cathy)宣布在肯塔基州的一个小镇开设一家私密内衣店,名为“ Victor's Secret”。在宣传该商店时,莫斯利百货公司还广告说该商店将要携带其他物品,例如“成人新奇[和]礼物”。为了回应维克多利亚(VICTORIA)的SECRET商标所有者的终止信,Moseley's将商店名称更改为“ Victor's Little Secret”。不满意的是,VICTORIA'S SECRET的所有人提起诉讼,声称联邦商标侵权,稀释和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肯塔基州普通法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维多利亚的秘密辩称使用维克多与“成人新奇事物和礼物”的销售有关的“小秘密”是“可能模糊和侵蚀其独特性”并“破坏其商标的声誉”。上诉法院确认的地方法院裁定,维多利亚州的秘密商标在FTDA下是著名的,而Moseley的使用构成了FTDA的稀释。没有发现可能的混乱。
相反,最高法院裁定,为了维持《自由贸易区协定》下的稀释行为,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必须通过适当的证据证明,初级用户的使用会降低高级用户商标的使用能力。识别和区分高级用户出售的商品或服务。
法院指出,高级用户的举证责任并不要求高级用户显示实际的销售或利润损失。另一方面,法院指出,仅在有关商标不相同的情况下仅仅证明客户“将初级用户的商标与一个著名商标相关联,就足以证明这一事实是不够的。法院承认在确定实际稀释度方面的证据挑战,法院对此表示怀疑”。说:
被调查者及其友人指出,消费者调查和其他证明实际稀释的方法昂贵且通常不可靠,因此他们认为,可能确实存在“减少著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的证据”(第1127条)。很难获得。但是,如果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可靠地证明实际稀释,则很可能不需要直接进行稀释的证据(例如,消费者调查)-明显的情况是,初级和高级商标相同。无论可能带来什么举证困难,都不是放弃法定违法必不可少的证据的可接受理由
因此,最高法院回答了一个问题,但保留了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人如何证明实际稀释,什么类型的证据是必要的,以及什么时候需要间接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就足够了。法院在过去一年中处理的正是这些问题。
我们今天在哪里
最高法院对FTDA的建设在许多方面都使FTDA步履维艰。在过去的一年中,面临实质性稀释问题的法院几乎毫无例外地缩短了工作时间。例如,在Deere&Company诉MTD Holdings,Inc.案中,2003年美国法院。LEXIS 19161(SDNY 2003)地区法院驳回了Deere修改其投诉以更改其稀释要求的性质的尝试。在此案的较早意见中,Deere&Company诉MTD Products,Inc.。,2002年美国地区。LEXIS 14799(SDNY 2002),地方法院驳回了迪尔的稀释要求,认为迪尔正在寻求对黄色和绿色的稀释保护-这是一个永远不会固有的独特“标记”,因此被法院认为是不合格的保护FTDA。在拟议的修订中,Deere试图将索赔范围缩小到某些产品的特定阴影和使用方式。地方法院的结论是,这仍然是为了保护不能固有地具有特色的“商标”,因此,拟议的修正案是徒劳的。
在Savin Corporation诉Savin Group案中,2003年美国Dist LEXIS 19220(SDNY 2003)原告的摊薄主张在简易判决中没有成立。直面“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实际伤害标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论点,即在处理相同商标时不需要实际稀释的证据。相反,法院选择将重点放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上。因此,法院认为,在有争议的商标相同的情况下,间接证明或实际证明稀释的直接证据足以减轻商标所有人的负担。相反,如果商标不相同,法院将要求直接证明实际稀释。对于属于这些类别的证据的性质,法院几乎没有提供指导。
其他巡回法院在这种紧急的直接/间接证据测试中提供了更多指导。例如,在Scott Fetzer Co.诉Gehring案,2003 WL 22429698(ED Pa。2003)中,法院使用了与Savin法院相同的标准,并裁定在有相同商标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实际稀释的间接证据。足以承担原告的负担。在这里,法院裁定当事方处于直接竞争中,商标相同,被告错误地宣传了很长的保修期。法院认为,这些因素支持了实际摊薄的发现。
另一方面,FTDA下原告现在面临的挑战为州稀释法案注入了新的活力。例如,在去年年底的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中,福克斯新闻网有限责任公司(“福克斯新闻”)起诉企鹅集团和艾尔·弗兰肯,以禁止发行弗兰肯的《说谎的谎言和撒谎的说谎者:公平和平衡》。看右边。Fox诉Penguin等。,索引号602514/2003。在这种情况下,福克斯新闻社援引纽约州稀释法,尽管没有成功,但认为它要求其商标必须与众不同,而稀释法则是可能的,这与更严格的联邦成名和实际稀释法相对照。
在另一个可能更成功的示例中,Advantage Rent-A-Car,Inc.诉Enterprise Rent-A-Car,Co.。,第五巡回法庭裁定,企业的口号“我们会接您”没有达到FTDA要求的“成名”门槛。238 F.3d 378(2001年第5届)。尽管如此,法院承认德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都保留了反稀释法规,这仅要求商标的独特性而不是名声。该案被退回地方法院,以考虑即使联邦索赔失败,原告是否也有权根据州索赔获得救济。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能够在任何州获得针对全国性广告活动的禁令,其最终效果将与根据联邦法案获得的救济相同,因此再次证明了州的诉讼因由可以在联邦诉讼的起因中提供保护。行动可能不会。
要做什么标记
在考虑根据摊薄法提出的诉讼时,需要研究一下司法管辖区如何解释《维多利亚的秘密》。一些法院继续要求原告在确定摊薄时要承担很高的举证责任,尽管任何法院都没有明确说明将要承担这一责任的证据的性质和类型。另一方面,其他法院已经制定了解决实际稀释标准的方法,并且在商标相同的情况下,愿意接受间接稀释的间接证据代替直接证据。最后,在提出稀释案时,考虑到国家主张的可行性是绝对必要的,这样才能获得较低负担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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