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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固有地”在商业外观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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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已授予证明书,以决定产品的外观设计何时“具有固有的独特性”,从而有权根据《兰纳姆法》获得商业外观保护,而没有任何附带含义。沃尔玛公司诉萨莫拉兄弟公司(2次巡回No.99-150,99年10月4日)。
商业外观通常被理解为产品及其包装的整体外观,甚至是产品本身的设计和形状。商业服装可以包括诸如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或图形的特征。两个Pesos,Inc.诉Taco Cabaqa,Inc.案,505 US763,764n.1(1992)。
为了根据《兰纳姆法》第43(a)条的规定获得商业侵权的赔偿,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两个要素:(1)其商业外观是可保护的,因为(a)它“固有地与众不同”,或(b)具有通过在市场上获得“次要含义”来获得独特性,并且(2)其产品与被告的产品之间可能存在混淆。Fun-Damental-Too Ltd.诉Gemmy Indus。Corp.,111 F.3d 993,999(2ndCir。1997)。
如果商标是任意的,虚构的或暗示性的,则商标固有地具有独特性。Coach Leatherware Co.诉Ann Taylor,Inc.案,案号933 F.2d 162(Cir。1991)。本质上与众不同的标记被视为具有原产地标记的功能。相反,次要含义是随着时间的使用而建立的,以使普通购买者将商标与单一来源相关联。
沃尔玛商店对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申明沃尔玛侵犯了萨莫拉兄弟公司生产的泡泡纱童装系列的商业外观。1995年,沃尔玛商店公司与Judy-Phillipine公司(“ JIP”)签约,生产以沃尔玛“小台阶”商标出售的泡泡纱服装。JIP制作衣服时,复制了16件萨莫拉衣服,其中13件受注册版权保护。萨莫拉(Samora)起诉沃尔玛(Wal-Mart)违反《兰纳姆法》(Lanham Act)643规定的商业外观和侵犯版权。陪审团裁定沃尔玛对这两项索赔负责。第二巡回法庭申明,发现由泡泡纱面料和大胆贴花组成的童装系列的“整体外观”可根据《兰纳姆法》予以保护。165楼先生1999)。引起争议的是,服装是否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因为人们认识到服装在市场上没有获得次要意义。
第二巡回法院发现,值得保护的成分的独特组合包括以下用途:大而醒目的贴花;大的衣领,贴花一般都融入衣领中,衣服上有任何口袋;一般没有印刷图像;黑色轮廓;字母数字字符;经常用于童装的三维特征或厚重的装饰物(例如围兜或条纹);和完整的一件式保守机构。” 165 Fed。Cir。at 126。
第二巡回法院在萨莫拉兄弟公司的判决与在Knitwaves,Inc.诉Lollytogs,Ltd.诉71 F.3d 996(1995年第2卷)中的另一判决相反。第二巡回赛拒绝为Knitwaves生产的两件毛衣的“秋天图案”设计提供商业外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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