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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泽西州的联邦法院实施服务商标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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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兰纳姆法》第15条USC第1116条的规定,联邦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执行通常包括禁令性救济,以阻止被告继续使用侵权名称,外加补偿性损害赔偿,法规允许的三倍损害赔偿,利润,以及15 USC第1117条所允许的利息,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的裁定。
根据《兰纳姆法》(Lanham Act),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施加初步限制。15 USC第1116(a)条。
通常,要赢得商标主张,原告必须确定:
商标或服务商标有效且受法律保护;
商标或服务商标归原告所有;和
被告对商标的使用可能会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方面造成混淆。一家世界植物药有限公司诉墨西哥湾沿岸营养品公司(F.GulfCoast Nutritionals,Inc.),987 F.Supp。317,331(DNJ1997);眼镜师协会。美国诉美国独立配镜师协会,920 F.2nd187,192(1990年第3届)。
我们将分别考虑每个要求。
证明商标或服务商标有效且可以法律保护
如果注册商标是显着商标(即任意,虚构或暗示性商标),或者是描述性商标或具有次要含义,则该商标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世界植物药》,同上,第331页。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词具有特定的,次要的含义,那么该词通常仅受描述,不会受到保护。当当事方通过广告或大量曝光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自己的标志,作为一种特定来源的来历时,便存在第二种含义。FS Services,Inc.诉Custom Farm Services,Inc.,325 F.Supp。153(DC伊利诺伊州1966年),471 aff'd 671 F.2d(7个先生1972)。专利和商标局将商标归类为独特的商标通常会受到法院的尊重。Securacomm Consulting,Inc.诉Securacomm,Inc.,984 F.Supp。286,297(DNJ 1997)。在那种情况下,法院裁定服务商标“ Securacomm”在用于安全咨询服务时是虚构的,因此是一个独特的商标。法院裁定:
“显然,此处讨论的商标既不是通用商标也不是描述商标。其起源表明,这是一部虚构的铸造作品,得益于借鉴了部分工作安全性和部分通信词,从而构成了“ Securacomm”。”Id。在297。
如果专利和商标局认为建议的商标或服务商标仅是描述性的,则专利和商标局要求提供次要含义的证明。专利和商标局不需要此类证明的事实是法院在认定商标是虚构且独特的,而不仅仅是描述性商标时会考虑的一个因素。
商标的所有权由使用的优先级决定


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权受使用优先权的约束。在专利和商标局注册商标仅是所有权的表面证据,并给被告负担举证,要求其在原告面前使用该商标。但是,如果被告可以证明在先使用,则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参见上文的Securacomm。在297-298。
向专利和商标局提出的申请必须包括关于商标在商业中首次使用的日期的声明。因此,尽管原告必须准备证明其确实在规定的日期开始使用商标,但该申请确定了原告的首次使用。
在组建新实体或着手新产品营销时,注册您的商标或服务标志非常重要。在注册之前,应在美国五十(50)个州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完成对所有商标和服务商标备案的搜索,并且必须对在美国所有州使用的所有商业名称进行搜索五十(50)个州(通常称为“普通法搜索”)。令人惊讶的是,这些搜索可以相对廉价地获得(通常少于$ 1,000.00),并且周转相对较快(一到三周)。虽然搜索并非万无一失,
根据Lanham法案和普通法不正当竞争声明,必须证明具有混淆的可能性


“当消费者在观看商标时可能会认为其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与以相似商标标识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相关联时,就会产生混乱的感觉。”Scott Paper Co.诉Scott's Liquid Gold,Inc.,589 F.2d 1225,1229(1978年第3届)。为了证明“混乱的可能性”,没有必要证明市场上的实际混乱。足以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会造成混乱的“可能性”。Salton,Inc.诉Cornwall Corp.,案卷477F。975,989(DNJ 1979)。然而,实际混乱的情况是特别有说服力的,并且是重要证据,证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事实。
然后,在Scott Paper中,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10)在确定是否存在“混乱可能性”时应考虑的因素,如下所示:
(1)所有人的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2)所有人商标的强度;(三)商品价格以及其他表明消费者在购买时所期望得到的关注和关注的因素;(4)被告在没有实际混淆迹象的情况下使用商标的时间;(五)被告采用商标的意图;(6)实际混淆的证据;(7)货物虽然没有竞争,但是否通过相同的贸易渠道销售并通过相同的媒体做广告;(八)双方销售目标在多大程度上相同;(九)功能相似,商品与公众思想的关系;斯科特(同上,1229);Securacomm,见上文299。
但是,这十个因素的权重不同。十个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商标的相似性。因此,当侵权人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时,“很可能会造成混淆。”US Jaycees诉Philadelphia Jaycees,639 F.2d 134,142(3rdCir。1981)。
在申请禁制令救济的情况下,第三巡回法院一致认为,侵犯商标权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眼镜师协会。美国,同上196-197;Pappan Enterprises,Inc.诉Hardee's Food Systems,Inc.案,第143 F.3d 800,805页(1998年第3届法院)(“本法院裁定,一旦确定了商标侵权引起的混淆的可能性,就不可避免了结论是还存在无法弥补的伤害”);同一个世界植物药有限公司,超在336(“……第三巡回法院已采取这样的立场,即原告强烈地表现出困惑,随之而来的当然是不可弥补的伤害。”)。此外,如果侵权使用可能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则所有者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眼镜师协会。美国,同上,195-196;世界植物药有限公司,同上,第336页。
在实施商标和服务商标方面的其他特殊规则适用于初步禁令的要求。因此,法院在平衡当事各方的相对困难时,认为禁制令单独给被告造成费用这一事实,不足以避免采取初步限制措施。一个世界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同上,第337页。当侵权行为看起来是故意的时,法院认为,被告所遭受的任何苦难都应减轻负担,因为被告有意使自己承担责任。眼镜师协会。美国,同上197。在眼镜商协会。美国的,法院解释了有关故意的规则,内容如下:
“进入一个已经被另一个人占领的领域的责任是选择一种避免混淆的商标。。。(采用了引起混淆的商标后,被告现在不能抱怨必须修补它的方法会太昂贵。”)
最后,法院承认,公共利益有利于避免市场混乱,因此,在适当情况下,有利于发出强制令。Bill Blass,Ltd.诉Saz Corp.,751 F.2d 152,156(1984年第3届);眼镜师协会。美国,同上,第197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定义公共利益,但在商标案件中,它通常是不被欺骗或混淆的公众权利的代名词。”)。
商标和服务商标诉讼是困难的案件,必须认真准备,同时必须立即提交法院,以便在最终审理之前有权获得重要的禁令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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