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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对美国商标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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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和关税总协定》(GATT)是一套指导跨国商业惯例的协定。GATT实施的法律(GATT法案)包含对《美国商标法》(又称为《兰纳姆法案》)的两项修正(15 USC Secs。1051 1127)。
放弃标记
第一项修正案涉及商标的放弃。根据以前的法律,如果可以证明商标已连续两年没有使用过,则提出了放弃的推定。这使原告在专利商标局或联邦法院以撤销商标为由而撤销注册商标的诉讼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关贸总协定要求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三年,现在对《商标法》第45条(美国法典第1127条)进行了修正,以反映这一变化。该修正案将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修改后的条款将使取消不使用第二年至第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比以前更加困难。这将损害希望注册商标的后续申请人的利益,而该商标被先前的注册所阻止。另一方面,新规定的作用是增加非美国申请人已经享有的优势:通常,所有申请人必须在美国注册商标之前提供在美国使用商标的证明(尽管申请可以基于使用意图)。但是,外国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获得注册,如15 USC 1126的《兰纳姆法》第44节所规定,如果该商标基于在申请人本国的同一商标注册,则无使用证明。
因此,《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从两年延长至三年,这是非美国公司可以为其从未在美国使用过的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的时间,除非挑战者可以肯定地承担其证明放弃的负担,而不是依据该法第45条的推定。
地理标志
关贸总协定对美国商标法的另一项启发涉及对含有误导性地理标志的葡萄酒和烈酒的商标注册。《关贸总协定》对《商标法》第15条USC 1052(a)的第2(a)节进行了修正,明确禁止此类商标的注册。该更改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使用的商标。
为了遵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93年12月8日(1994年1月1日生效)对《兰纳姆法案》进行了修改,以禁止注册“主要是在地理上具有欺骗性的误导性内容”除非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93年12月8日)颁布之前首次使用该商标并使其具有显着性,否则该商标不得用于任何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看来,如果商标标识的地理位置不是葡萄酒或烈酒的原产地,则美国商标法已经禁止对该葡萄酒或烈酒进行商标注册。
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司法裁决,来确定禁止注册具有误导性的葡萄酒和烈性地理标志与禁止注册“主要是地理上具有欺骗性的描述性”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区别。不管该禁令是否是除NAFTA修正案之外的重大变更,由于欧洲葡萄酒生产国在此问题上的敏感性,出于政治考虑都必须这样做。
最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仅对美国商标法做出了很小的改动,但仍将要求其他国家更改其法律以实施美国法律已提供的关贸总协定条款和保护。特别是,关贸总协定规定,每个参加国应:(1)允许注册服务商标;(二)加强对国际知名商标的保护;(3)禁止强制性商标链接;(四)禁止商标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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