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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的商标使用-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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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商业需求中的使用
在《商标法》第45条中将“在商业中使用”定义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对商标的善意使用”。什么是“善意使用”?不幸的是,尽管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了“当您看到它时才知道”这一标准来进行确定,但这些词并没有绝对含义。从根本上讲,证明善意使用是一个分为两个步骤的过程;1.显示该商标实际上是在被使用在与连词出售好/服务和的;2.显示商品服务在州际贸易中出售。
如何在商业中使用商标
在实践上,根据申请人是否在为“商品”或“服务”提交商标,商标的善意使用将需要不同的使用表现形式。
如果申请人正在申请“商品”,也就是说,他/她将商标与实物销售结合使用,则申请人可以将商标直接放置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展示,标签或标签等。如果在商品或包装上放置商标不切实际,则必须在与商品相关的销售文件中使用商标。
如果申请人正在申请“服务”,也就是说,他/她在提供特定服务的同时使用商标,则必须在服务营销中以足够明显的方式使用商标,以便消费者了解商标确实与销售服务有关。例如,如果一名儿童心理学家将其公司命名为“ Alpha Analysis”,并希望在CL 044中获得此名称的商标,以用于“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学”服务,则他需要在“ Apharation Analysis”中明确列出“ Alpha Analysis”他的营销材料(网站,小册子,PDF等)
商业中使用商标需要有意义的销售
商标法的一个中心要求是,商标的使用必须真正进行商品/服务的销售;善意销售,当然意味着大量的销售。这里的想法是仅销售一种产品并不能将商标确立为值得向申请人授予商标权的来源标识符。毕竟,一种产品的一次销售很难使消费者牢记该产品源自单个制造商,这是商标学说的症结所在。按照商标法学的说法,单一产品的单次销售被视为“令牌使用”,因此不足以保证商标保护。
有趣的是,在1989年之前,PTO实际上确实接受了对标记的令牌使用,足以授予联邦商标权。因此,在这种范式下,向居住在另一个州的朋友出售一件T恤衫(该商标在衬衫的标签上)是可以接受的,以获得联邦商标权。但是,在1989年之后,《商标法》不再将令牌的使用作为“在商业中使用”,并且仅出售一件商品就不再满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善意使用商标的法定定义,并且不仅仅是为了保留商标权利。”
不幸的是,USPTO从未提供过满足“正常交易过程中善意使用”要求所必须达到的确切销售数量,但关键标准是申请人做出“诚实努力”的程度建立贸易”。实际上,法院会考虑是否以实际开展业务或满足法律条文为目的进行销售以赚取商标权。后者被视为“假交易”,因此不能满足商务中善意使用的要求。以下是一些被视为“假交易”的示例。
免费将单个促销物品运送给潜在客户
为了促销目的,仅象征性地出售几件服装
以正常市价的百分之一百提供会计服务
至关重要的是,即使申请人实际上已经对产品进行了善意的销售,这些销售也不能太零星或名义上,以免达到“正常贸易过程”的要求。请记住,商标法主要涉及商标是否为来源标识的问题;消费者看到商品或服务附带的商标时,是否了解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仅偶然和零星地使用商标,答案(至少来自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为否。
WHATIS NOT善意使用在商业
请记住,标准是商标是否是《商标法》规定的“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善意使用”。以下是可能不符合法定定义的简短简短列表:
“销售”给家人或朋友;
单批货物;
单项销售,仅占市场价值的一小部分;
在第一组销售后出现异常中断的情况(除非这种表面异常是申请人行业中的标准做法);
产品上使用的标签是“手工制作的”,而不是以适合产品商业特性的方式进行专业制作;
申请人从未试图销售或促销商品
商业中的商标使用需要适当的“商业论坛”
为了有资格在美国获得商标保护,该商业活动必须是可以由国会监管的类型;州际贸易,领土贸易,哥伦比亚特区内的贸易,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或美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均由国会监管。在这里,为了促进销售,商品/服务必须通过州际运输或跨州提供给客户。在更有限和更受限制的情况下,如果货物的运输具有促销性质,并可能促进销售,则仍可以满足“真正的商业用户”要求。
州内商业(纽约州向纽约州内的消费者出售商品/服务的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的合格依据-一个例外。当一个州的贸易影响国会规定的某种贸易时,可以适用《商标法》。例如,在旅游业中,在一个州经营的酒店可以诱使顾客从另一州前往其所在地以利用其服务。这也适用于可以独立拥有但在一个以上国家经营的特许经营权。
在商业中使用商标:商品和/或服务必须合法
根据《兰纳姆法》(Lanham Act),无论商标申请人是否寻求商品或服务的保护,在商业中的使用都必须合法。没有合法使用,就不能确立商标优先权。例如,销售未经适当FDA批准的产品的制药公司可能会失去其商标保护,因为未经正确许可销售产品是不合法的。
同样,也许最臭名昭著的是,大麻商标无法注册。我们知道,大麻是《管制物质法》规定的附表1药物。因此,由于大麻不能在州际贸易中合法出售,因此人们无法在例如新大麻种的名称(例如Purple Kush)上获得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仍打算获得联邦商标保护的大麻公司可以采用开发不含任何受控物质大麻的辅助产品的策略。例如,一家销售大麻浸入式曲奇的可食用公司也可能会生产常规曲奇,并在其商标名称上与无害烘焙食品的销售有关的商标。该商标可以作为该公司以后出售的注入大麻的软糖熊的商标保护伞。
商业中的商标使用:首次使用日期
首次在商业中使用的日期由首次出售或运输商标商品或首次提供与商标有关的服务的日期决定。这不仅限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广告商品或服务可以视为正在使用。确定首次在商业中使用的日期在各个行业之间是不定的。如果商标申请是基于商业用途而提出的,则申请人可以将日期更改为较晚的日期,但是不能超过申请的提交日期。
在商业中不使用商标:废止
请记住,美国专利商标局只想奖商标权那些商标持有人谁是积极利用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如果商标持有人停止在商业中使用商标,则据说商标已被“放弃”。商标法将“商标放弃”定义为“意图不再继续使用”而停止使用。至关重要的是,在确定“停止使用”时,应使用与商标原始注册相同的“使用”标准;“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真诚使用,而不仅仅是保留商标权利。”因此,如果商标持有人不再以有意义的方式出售商品/服务在适当的商业领域,据说该商标已被放弃。
仍然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法院通常会迅速撤职,而没有充分的理由剥夺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多数规则规定,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放弃的证据,而专利商标局通常更倾向于宣布商标被放弃,而只要求“证据的优势”。根据《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视为遗弃的表面证据,并给商标持有人带来了质疑证据的负担。
但是,仅由于已经建立了相当长的不使用期限,商标持有人并不一定会(或)自动失去其商标使用权。例如,如果商标持有人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其他方式长时间停止使用,则商标持有人可以保留其对商标的权利。如果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牢固地归属于商标持有人,则尤其如此。
以下是简短且不全面的清单,列出了中止使用商标的合理原因:
尽管商标所有人做出了明显的努力,但商标持有人仍无法以高度受限的商标获得非常昂贵的商品的销售
破产
员工疏忽将商标正确绑定到产品上
罢工导致商标持有人无法生产产品
政府法规导致商标持有人无法生产产品
最终,本文的重点应该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最关心的是商标的连续和持续使用。“如果不使用它,就会失去它”的经典格言是,比商标法学更贴切,更相关。如果您想保留商标权,则必须在商业中适当维护对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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