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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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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在竞争对手俱乐部“ YOU FIT”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之后,佛罗里达州的一名法官对健康俱乐部“ FIT U”发出了禁制令。
一个商标是品牌的指标,让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商标诉讼案件中,关键是要考虑消费者是否(或可能)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感到困惑。
为了确定消费者是否对企业名称感到困惑(或可能感到困惑),法院考虑了七个因素。从那里开始,法院进行了平衡测试,以决定商标是有利还是反对消费者的困惑。
在命名您的公司时,以下是他们权衡的因素:
1.标记的强度。
在商标法中,企业的商标(标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词,符号或设计)简称为商标。标记的范围从最弱到最强:一般,描述性,暗示性和任意性。商标越强,它在商标法下得到的保护就越大。例如,像阿司匹林这样的通用商标受到的保护很小(因为它被广泛使用以表示多种止痛药),而像苹果这样的任意商标则用于计算机(名称和产品之间的联系不清楚)得到更多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注意到“合身”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消费者需要做出“富有想象力的飞跃”才能将商标与健身俱乐部联系起来。
2.商标的共同性。
商标是否由第三方普遍使用是另一个考虑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个清单,列出了多个州的企业使用的类似商品名称的清单,分别带有“ You”和“ Fit”两个词。(被告还提交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4,342个商标清单,其中带有“ Fit”字样作为补充证据。)
此因素有助于避免混淆的情况,因为商标被其他企业广泛使用的词语“削弱”了。
3.实际混乱的证明。
Yelp的一份评论表示对这两家体育馆感到困惑,这使法院确信法院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给混淆的可能性带来了压力。
4.商标的相似性。
“ YOU FIT”和“ FIT U”在视觉和声音上都是非常相似的标记。此外,这两个商标均被用于营销健身俱乐部,进一步加剧了潜在的混乱。
5.服务,服务网点和客户的相似性。
法院指出,两家公司都是针对相同客户的健康俱乐部:年轻,独立和节俭的个人。法院认为,视觉和听觉上的商标具有相似性,并且企业在提供相同的服务(即健身俱乐部)时也考虑到了消费者之间可能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6.双方广告媒体的相似性。
商家通常会在商家(电视,报纸等)做广告的地方(网站,报纸等)和他们的网站,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不利于任何一方,因此这对双方都是中立的。
法院说,记录中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评估当事方的广告媒体。例如,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比较企业的网站(设计和颜色是否相似),以及它们是否在电视或广播上投放广告等。
7.被告的意图。
通常考虑被告意图引起消费者之间的混淆或复制其他业务,但是,法院在这里找不到意图,因此该因素是中立的。
意图的经典示例是企业意识到侵权行为或故意对其不知情。例如,一月份,一家零售商因进口和销售假冒的Fendi手提袋而被判商标侵权。初审法院判给Fendi超过1200万美元的赔偿,因为侵权是故意的。
法院对这七个因素进行了权衡,发现其中四个因素权衡了消费者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并针对FIT U在商品或服务销售中使用该商标发出了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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