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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类-32和33类-轻饮料-葡萄酒和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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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品或服务均归类于国际分类(以下简称IC)。商品的类别为IC 1-34,服务类别为IC 35-45。让我们仔细看看一组这些商标类-类32和33。
什么是国际32和33级课程?
这2个类别代表商标的饮料分类。第32类是清淡饮料,约有186种可能的描述。第33类是葡萄酒和烈性酒,有大约130种可能的描述。
除了啤酒,在IC 32中,几乎所有非酒精性饮料都在IC 32中。此类饮料包括水,果汁,苏打水,糖浆和用于制造非酒精性饮料的香精。
IC 33将是任何类型的酒,酒或烈酒。还包括用于制造酒精饮料的糖浆和香精。
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
葡萄酒和烈性酒在《商标审查程序手册》中有一个特殊的小部分,涉及位置,位置和位置。当地理名称被用作葡萄酒或烈酒名称的一部分时,USPTO对此有很多话要说。让我们按他们所说的来解释一下:
非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上使用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将商品标识为源自某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某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商品的给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归因于该标志它的地理起源。”...禁止禁止在晦涩的地区或没有与葡萄酒或烈酒相关的声誉或其他特征的地区进行注册。
像铃一样清晰,是吗?基本上,这意味着,如果(1)某地以该特定商品而闻名,USPTO将拒绝包含该地名的商标(例如,在拒绝来自西班牙的香槟时引用的法国香槟,以及(2)您的商品并非来自该地那个地方,如香槟的例子。
有一个例外,这是针对晦涩的地区或不一定具有葡萄酒或烈酒声誉的地区,例如佛罗里达的热带利口酒。
原产于指定地点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上使用的地理标志
这个有点容易理解。美国专利商标局说的是:
“如果葡萄酒或烈酒起源于所确定的地点,并且商标的主要意义是众所周知的地理位置,则审查员应假定必要的商品/地点关联,并根据§2(e)(2)拒绝商标)作为地理描述,或视情况要求放弃地理术语。”
这是指确实起源于已知地理位置的葡萄酒或烈酒,以上内容有两个解释。
首先,如果ENTIRE标记是该地点的名称,那么USPTO将以其描述性为由拒绝该标记,就像他们对Shampagne所做的那样。如您所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备用拼写也不会绕过描述性拒绝。
其次,如果该地点的名称是商标的一部分,则USTPO将要求放弃该部分,就像他们对Bialla Napa Valley所做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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