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商标所有人单方面发布的《不起诉公约》,最高法院一致确认驳回了对商标有效性的质疑。在Already,LLC诉Nike,Inc.,耐克(Nike)指控Already侵犯了其Air Force 1运动鞋的商标,对此Already作出回应,称耐克的商标无效。耐克决定单方面发布“不起诉约”,放弃其主张,并承诺不会基于已经存在的任何鞋类设计或任何未来已存在的鞋类设计而针对Already或其任何关联实体提出任何商标或不正当竞争主张。构成了Already当前产品的“彩色模仿”。耐克依靠其“不起诉约”要求驳回已经有效的反诉,因为该约消除了任何案件或争议;已经希望维持其对无效性的主张。最高法院同意耐克的说法,确认下级法院驳回已经提出的反诉的决定。法院裁定,鉴于耐克发布的《公约》,与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权利有关的争端没有合理的机会。结果,法院得出结论,已经缺乏质疑耐克商标合法性的资格。从业者和客户应注意耐克公约的内容,不要在制定类似公约时寻求指导,以防止以后对其知识产权的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