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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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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通过商标的注册,即商标权的设定注册而发生,商标权者对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拥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这里所说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公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权的保护客体是市场竞争上的信誉或者地位,通过设定注册,由指定的商品和标识来决定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者对指定商品或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的权利,被称为专用权(商标权的积极效力),其结果是他人擅自实施在专用权范围内的行为,就构成了商标权的侵害。可是,限定商标权效力的范围以外的行为属于他人自由行为的话,商标权者的标识所积蓄的信用、名誉得不到保护,有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同。因此,商品、服务的类似范围内,也不允许他人的侵入(商标权的拟制侵害,参见《商标法》第52条第1款),即认可了禁止权(商标权消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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