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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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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之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商标权而发生的,而不是最初取得的。主要有两种方式:转让取得和移转取得。
转让取得是指根据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取得出让人的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移转取得是指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转移,包括继承人根据继承程序获得被继承人的商标权,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商标权转移。移转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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