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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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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间接侵权理论。网络的发展、技术的革新,使得第三方责任的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间接侵权的有关研究也更加深入、具体,此外判例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
在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简称MGM)诉Grokster,ld.一案中,原告MGM联合了多家电影公司、音像公司以及词曲作者对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发布的P2P性质的Grokster和Morpheus软件构成了版权的间接侵权、而被告却称自己的软件具有”非中心化”特点,也就是该软件不存在供目录检索和管理服务的中央服务器。用户间交换的内容,在P2P软件提供商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上不留任何痕迹,即便停止其网站的运行·文件仍然可以畅通无阻地在计算机终端用户之间直接传递,因此,被告根本无法控制用户利用该软件传输文件的行为,不能构成代位侵权。而摒弃了中央服务器上集中目录的设计,也无从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帮助、从而也不能构成帮助侵权。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最高法院最终引用了KalemCo.诉HarperBrothers案中确立的诱导侵权理论(InducementofInfringement),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最高法院的裁判,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Alfred.Yen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Grokster案事实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版权法中第三方责任的主要理论一一严格责任原则。而对帮助侵权、引诱侵权和代位侵权原则在版权侵权判定中应用的限制应成为主流。还有学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应当遵循版权法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原则为第三方责任人设计标准规则。
其次是版权的刑法保护。近年来各国加大了对版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也由单纯民事制栽转向民事与刑事的双重处罚。对此,有学者表支持,认为乱世应用重典。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案件,刑罚能够有效地阻止一些个人的非法下载与共享行为。《金融时报》原编辑安德鲁?高尔斯在公布的英国知识产权报告中也指出,因盗版音乐业的年销售每年在以20%的速度锐减,保护版权是保护创意并让英国的文化产业持续繁荣的根基所在。因此,有必要改进版权法,加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高尔斯还在报告中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例如对网上盗版行为予以不超过10年的重罚,或通过调解和仲裁等快速的解决手段来降低诉讼费用,将违反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国家共同安全计划的警力范围等。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处罚太过严厉,同时对于刑罚能否有效抑制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表示怀疑公共知识联盟(华盛顿公共图书馆团体)主席GigiSohn指出,“国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有必要因为仅通过P2P网络提供信息就给12岁的孩子戴上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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