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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创作激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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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激励论认为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经济利益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作激励与利益补偿是分不开的。利益补偿也是一种激励的方式。作品的创作者需要为作品的创作进行投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因此,授予他们对其创作和经营的作品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使他们有机会收回其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这是利益补偿的基本含义,也是创作激励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律不能为投资者和作品的创作者对其通过投资所产生的成果授予独占权,那么根据自然人的趋利避害本能,将不会有人甘愿冒此风险进行这样的投资,从而可能导致智力开发市场资源的枯竭。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一个自然财产权和激励发明、文化表达方面投资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哲学上的链条。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新被改造成为一种激励投资的手段。“知识产权的作用在于激励生产对社会有价值的作品,这一说法在美国法中屡见不鲜。”美国也在判例中宣称“公开的保护为被需要产生出成绩的投资提供了经济上的刺激”。授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从静态的角度来看,限制了他人对于该智力成果的使用,因此减缓了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从动态角度而言,减缓现有信息的扩散,更多的信息可以被生产出来用于传播和扩散,增加了信息总的供给。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创造积极性,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而且还能为人们的创造活动指明方向。许多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给智力劳动者设置了一种“回报预期”,所以它能鼓励人们积极开展创造性活动,放心地将时间、资金和精力投人到这种创造活动中,推动新创作物的产生。在现代社会,激励机制更有必要,原因在于现代知识产品的创造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需要更高的市场投资,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和利益驱使,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就没有动机去进行研发。对于著作权而言,产生的成本很高,但是侵权盗版却很容易。一旦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创作者的作品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这样,创作者就会演变成瓷版者,信息资源的提供就会减少。对于专利而言,其产品也面临许多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甚至可能在其研发技术成熟的时候,他人已经将之注册为专利,致使其前功尽弃。其他的知识产权类型诸如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等都面临同样的风险问题。高风险必须要具有高回报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
创作激励论指明了对于创作者进行激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对于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而言,除了考虑创作者以外,还需要考虑到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激励创造者,考虑到能在多大程度上使公众获得利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因为垄断权的授予而损害公众的利益。只有在综合考量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理性的最优制度。从这个角度分析,创作激励论也不适合作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除了自然权利论和创作激励论以外,还有诸如人格理论、增强竞争论等闸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它们对于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都提供了较好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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