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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标评审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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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标局
2019年是“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面对案件量不断攀升、法律适用难度增加等多重考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引领,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着力点,持续推进商标评审工作便利化,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商标局发布的2020年第一期评审法务通讯显示,2019年商标评审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全年裁决案件总计33.71万件,有效解决了各类商标行政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益。
  “通过对2019年的应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2019年商标评审部门的一审被诉率保持稳定,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比例明显增加;一审应诉总量比2018年增加了近2800件,但一审应诉占比略有下降。”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数据充分证明了商标评审程序价值之所在。具有准司法属性的评审程序不仅在案件数量上充当了行政和司法之间的‘缓冲器’和‘减压阀’,在法律适用标准上也发挥了承上启下的沟通作用。”
  立足本职求实效
  据了解,商标评审部门2019年共收到一审应诉通知1.4292万件,一审应诉量占裁决总量的4.2%,与2018年相比基本持平;收到的一审判决数量超过一审应诉数量,达1.608万件。2019年,商标评审部门一审败诉案件数量为4008件,其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败诉的案件有1777件,占败诉总量的44.3%,除情势变更外的实际败诉率约为13.9%,与2018年相比下降了1.5%;全年共收到二审判决5306件,其中败诉案件1631件,因情势变更导致败诉的案件有658件;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374件,其中涉及到情势变更改判的案件39件。“2017年至2019年,商标评审案件的再审诉讼增长比例大大高于商标评审裁决的增长比例。从商标评审部门收到的裁决来看,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的共有79件,其中39件系情势变更导致被改判,几乎占了改判案件总量的一半。与2018年相比,因涉案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或出具共存协议导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的数量在2019年有了大幅增长,全年共收到商标权撤销复审败诉案件527件,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导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的案件共有212件。”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商标评审部门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中超过95%的败诉系涉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所导致,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怠于举证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因为大量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规定,而且虚耗了行政审查资源,不当占用了司法资源。
  精准施策出实招
  数据显示,涉及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相关案件中,商标评审部门2019年的败诉占比由2018年的1.8%上升到3.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败诉比例倒推注册审查环节,不难看出行政机关对上述条款的适用存在扩大化倾向;败诉占比的上升则表明司法机关对于欺骗性和误认条款的理解更为宽松,其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导致误认的判定特别值得行政机关引起关注。”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具体败诉原因来看,因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导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的数量在2019年有了大幅增长。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采信共存协议时往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或‘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等评述,这种评述似乎暗含了尊重私权处分的意思。但既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协议,当双方当事人反悔,私权处分的基础不再,基于共存协议所取得的商标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不无疑问。”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一直以来,商标评审部门对共存协议的态度是有条件的采信,即对相同商品上相同商标之间的共存协议不予采信,因为无法排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对涉及医疗卫生或特种食品行业上的共存协议严格采信,因为这些行业均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仅从文字表述上看,该标准似乎非常清晰,但在分析整理司法判决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同样是涉案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商标的案件判定结果却大相径庭,不仅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经常出现不一致,甚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自身的认识也很难统一。”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相关行政裁定和司法判决所揭示的案件细节来看,多数案件都存在可能影响结果的其他考量因素,由于这些因素具有明显的个案性,在没有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前,裁判者在面对具体个案时当然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对此,商标评审部门尝试将具体的考量因素融入案件审理中,总结出如下规则:当诉争商标完整包含显著性较弱的引证商标时,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大量使用显著性明显提升,诉争商标的注册应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反之则不然。当然,前述的大量使用应该是仅针对引证商标的使用,而非引证商标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针对商标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们将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与研讨,促进行政处理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商标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权威性,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商标评审部门将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多措并举,持续推进商标评审工作的便利化进程,提升商标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高效解决各类商标行政纠纷,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提升商标注册、管理、保护水平,为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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