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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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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与邻接权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与邻接权的范围包括: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例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权利。
版权的保护期,自其创作或出版期起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广播组织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
2,商标
商标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的组合。这些标记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去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国因促销而获得的知名度。
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如以未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则必须是连续3年未使用。
3,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标识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各成员应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以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mIH协议对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对于“虚假地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的地理标志,即使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不是不公平竞争,也不得用于葡萄酒和白酒。
4.工业品外观设计
应对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之物品。工业晶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易复制的特点,因此对纺织品设计给予保护的条件,特别是费用、审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获得保护。
5.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但如果某些产品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的影响,包括对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各成员可以不授予专利。另外,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也可不授予专利权。但植物新品种应受到专利或其他制度的保护。
专利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对于产品,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各成员的法律可以允许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即可使用一项专利,包括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权其他人使用(即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但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并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授权应一事一议;只有此前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未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授权应给予适当的报酬。
专利保护期不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Topopnphes)
应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各成员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
保护期为10年,从注册或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计算。
7.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过的信息属于秘密,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是指违反合同、违背信任,以及第三方明知或因严重疏忽未知其信息的获得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
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密数据也应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利用。
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独占性返授(即技术的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将其改进的技术的使用权只授予转让方,而不得转让给第三方)、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技术的转让方强迫受让方同时接受几项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有关成员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商,以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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