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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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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一般都依据权利要求书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世界各国大致有三种主张,即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和折中原则。周边原则,即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保护,任何扩大都是不允许的(如美国)。中心原则,即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但是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不应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性质、目的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折中原则,即原则上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是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有不清楚的地方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予以解释。
显然,一方面,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可以比较清楚地通过权利要求书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进行带有一定随意性的解释。但另一方面,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有一定的缺陷,则将直接导致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采用中心限定原则有利于专利权人,但是不利于公众通过权利要求书准确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现在不少国家采用折中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也是如此。如我国《专利法》第56条就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现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及附图”的关系
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凡是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则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及附图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本身不能确定权利保护的范围。如一项技术构思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记载或体现,但是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记载,那么,该技术构思则不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内。只有当权利要求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时,才可以参考说明书或者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以确定权利要求的真实内容。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则的区别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采用的是“周边限定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只能根据表现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确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将他人的外观设计使用在相同的产品上才构成专利侵权。不过,这里的使用应包括“一模一样”的使用和“模仿性”的使用,如将与他人相似的外观设计用在相同的产品上,即可被认为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则是中心限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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