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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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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通常是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叮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把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产生混同,以欺骗消费者。商标侵权行为,不一定是将商标直接用在商品上,也可以是用在商品的包装、容器、广告以及其他宣传品中。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行为属于假冒商标行为,是最常见,也是对商标权人利益损害最大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行为人不得以不知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为由免责。
这一类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如下四种情况: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四种情况,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商品相同或类似,二者缺一便不构成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侵权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是其实现商标侵权目的的直接手段,所以不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属于侵权,而且比前者在某种意义上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为了有效地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对该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就是说,所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行为都属于侵权,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否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而加大了打击侵权的力度。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注册商标图样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牌、商标纸、商标带以及附有注册商标的包装、装潢、容器、瓶、盒、袋等。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均是严重违反我国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它必然导致乱用、滥用、假冒、买卖商标等混乱现象发生,实际上为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的猖獗起了助长的作用,危害或威胁到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加以明令禁止。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一规定是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增加的内容,该规定将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也作为商标侵权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凡不属于前几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都包括在这种形式之中。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
在某种情况下,即使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也不构成侵权,这种情形,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这实际上也是指商标的保护范围存在例外情形。一般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有二:
其一,在商品}二以普通方式表示自己的姓名、肖像、字号、地理名称、产品种类、质量、数量、供应方式等标记,不受商标权保护范围的限制,即使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构成侵权。但是这种使用不应是作为商标的使用,仅限于确定身份或者提供信息而且不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否则是恶意使用,属于商标侵权。
其二,注册商标所有人及被许可人的商品出售后,第三人在本国合法出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就是说,一旦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由商标权人或者经其授权同意投入市场,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商标权人不能阻止第三人在该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第三人的使用应以该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变化为限。这就是商标权用尽原则,它旨在防止商标权人利用商标划分市场,保护商标权人以外的人以合法手段使用商标,促销商品,发展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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