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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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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人身权
所谓著作人身权(Right of Person of the Works),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在作品中往往包含着作者的思想、气质、性格等,对人身权的尊重就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特点:
(1)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身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的其他人身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发表权
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有权决定自己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何地发表和以什么方式发表。发表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③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权利人的制约;
④《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署名权只能是真正的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持自己创作的作品完整,不受他人歪曲或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只及于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而不延及其思想和情感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保护;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Property Right of the Works)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如下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允许他人通过展览的方式使作品原件与公众直接见面。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如果美术作品或摄影等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还要受到肖像权人权利上的限制,如果上述作品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则行使展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
(5)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表演是指活生生的表演,当场能看到或听到的。表演者(含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10)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整理权
整理权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一节中并未规定整理权,整理权这个概念是在关于著作权归属一节第12条中才出现的。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原则,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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