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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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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据以确认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依据。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大概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最普遍的、最古老的商标制假行为。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通常,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最主要的动机是利用他人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者改头换面,偷粱换柱,企图鱼目混珠,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在我国,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未经签订合同,未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构成法律上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要件。
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商标的禁止权则大于此限,除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外,但下列两种情况发生时,即凡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同样属于侵权行为,注册人同样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罚。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通常是模糊的,是根据对商标的总体印象,而不是靠对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的准确记忆来识别商品的,所以对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的细微变化不易察觉。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企图蒙混过关,借他人之牌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因此,对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还必须扩大到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假冒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触犯刑律的,可按照假冒商标罪论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是在流通领域中,因销售冒牌商品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在商品流转中,销售是必经的中间环节,生产者以不法手段生产冒牌商品,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经销者如果为冒牌商品开通渠道,将冒牌货推销给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无异于协同不法生产者共同侵权,并使冒牌货最终到达消费领域,坑害消费者,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近年来,我国商标假冒行为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经销者见利忘义,以极低的价格购进冒牌货,以正宗名牌商品的价格售出,或者倒买倒卖,销售冒牌货牟取暴利,使消费者真假难辨,既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坑害了消费者。
依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fo举证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注册商标通常是通过印制商标体现出来或者附着在一定的物质实体上,才能作为一种标志供人们识别,这些附有商标文字、图形的物质实体,就是商标标识,比如商标标牌、商标织带等。商标标识通常与商品装潢或者与商品的包装容器结为一体。
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标志,是商标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不属于流通物。商标标识的印制和使用是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利,它既是一种区别标志,更是一种信誉载体,体现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和利益。现代市场竞争归结为一点就是商标的竞争,牌子的竞争。正是基于商标标识的这种独特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明目张胆地践踏商标法制,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牟取非法利益,为制造和销售冒牌货提供了前提条件。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对商标标识印制有严格的规范,明令禁止伪造、擅自制造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承揽商标印制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讨于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旧商标标识必须销毁,不得私自买卖或私相授受。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超越委托权限,制造或者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均属于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法者,有关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是新增的规定,可称之为“反向假冒”。在销售中将他人商品上的合法商标消除、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出售,错误地标示了产品的出处,误导消费者,是一种欺骗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借他人商品谋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妨碍他人提高商标知名度,降低了竞争者的市场份额,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
此外,凡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比如,以不正当手段诋毁他人商标声誉的行为,恶意抢注他人业已驰名的商标,也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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