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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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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商标权进行法律保护始于法国1803年颁布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法》。其后各国纷纷仿效,到19世纪末,世界已有近80个国家颁布了商标法规。同时,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仿造、冒用著名商标以开拓国外市场的国际商标侵权行为日趋严重。于是,随着1883年3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截至20世纪80年代,与商标国际保护有关的立法活动又产生了以下重要文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商标国际注册条约》(1973年6月)、《商标注册商品及服务项目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6月)、《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6月)、《制裁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商标马德里协定》(1891年)、《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9月)、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1966年1 1月)、《班吉协定》(1973年)等。
商标权国际保护的立法并没有完全扼制住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相反,商标仿冒、假冒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并使整个国际贸易遭受困扰。据国际反伪造委员会对20世纪80年代的估计,伪造品约占世界贸易额的3%~5%,价值约为700亿美元;而当时巴黎国际贸易商会则认为,假冒产品的销售额每年达700亿~180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屡屡指责发展中国家侵犯其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例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估计,仅1986年,由于外国侵犯其知识产权使美国工业在国内销售、出口和技术转让中损失328亿美元。它还认为,较大和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以商标侵权罪名对该类国家的指控更是不断出现。
1986年9月15日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等国力主把知识产权引入贸易领域,以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规范。“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形成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与商标权国际保护有关的又一个重要法律文件。
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反映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两个国际条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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