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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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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不再使用域名进行电子商务即达到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的目的,但是,如果商标权人自己也需要通过该域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其本身又有这种要求,则可以要求判决允许其使用域名注册人已经注册的域名,但法院一般不愿意判令商标权人使用域名,更不会直接判决域名归商标注册权人所有。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公司与杨晓红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案中,原告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公司在女装商品上注册并使用“BELLVILLES”“贝拉维拉”商标,被告杨晓红注册了网络域名www.bellvilles.com,但并未使用。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杨晓红注册、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的行为对其所有的“BELLVILLES”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侵权;(2)判令杨晓红停止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并注销该域名;(3)判令www.bellvilles.com域名转归贝拉维拉公司所有;(4)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晓红承担。该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只是认定被告杨晓红停止使用并注销www.bellvilles.com域名。上海贝拉维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与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足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则可以不必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注销域名后,再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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