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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权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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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解释英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在先权利(earlier rights)时将其分为两类:一为未注册的商标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其他标志;一为其他权利,尤其是著作权、设计权或注册外观设计权。但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权只有满足商标假冒构成要件的,冲突才成立。其构成要件有三个:首先,商标在英国已经拥有足够的知名度;其次,存在着有关错误表示;最后,有造成损害的可能。[89]由于我国不承认使用获得商标权,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只是限于驰名商标的范围。实践操作中,该条的禁止范围会比英国法规定的范围小。因为英国商标法尽管也规定了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必须“在英国已经拥有足够的知名度”,但并不要求只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才可以适用该条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9条和第32条都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但在先权利究竟包括哪些权利?对此,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倾向于将在先权利限定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权利类型范围。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标审理标准》在第三部分规定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审理标准,开宗明义地指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另一种是广义的解释方法,认为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的合法权利,其内容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或民法保护客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
近年来,为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司法实践对“在先权利”的解释有放宽趋势,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将在先合法利益也放进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例如,在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所指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以外的其他任何民事权利或者权益”。[91]而在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功夫熊猫”商标案中[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向前又迈出了一步,在该案判决中明确“商品化权”属于在先权利。判决指出,梦工场制作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拍摄于2005年9月,2008年6月20日在中国内地上映,该片已获得“安妮奖”最佳动画片、中国“美猴奖”外国动画长篇金奖等十个奖项,同时获得“奥斯卡”“金球奖”最佳动画片提名。《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中,“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梦工场公司主张的其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否则,不仅助长其他经营者搭车抢注商标的行为,而且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显然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该案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非常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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