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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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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颜色商标?各国商标法律制度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在法国,所有带颜色的商标都可以被称为颜色商标;而在德国,纯粹由颜色组成的商标才是颜色商标;在西班牙没有关于颜色商标的法律定义,但商标局实践中认为,只有黑白之外的颜色才构成颜色商标。本文认为,如果将所有带颜色的商标都定义为颜色商标,这无疑否定了对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进行独立探讨的必要,因为颜色如果与文字、图形等组合后,判断标识能否获得注册就需要对所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进行综合考虑,甚至只需要重点对文字、图形等要素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进行判断了。西班牙将黑白两种颜色排除在颜色商标之外,它规定的已经不是颜色商标的问题,而是彩色商标的问题了。因此,本文认为,所谓的颜色商标应该是单纯由颜色组成的商标,而不论商标是由一种颜色还是由多种颜色组成,也不论颜色是黑白的还是彩色的。此观点和黄晖先生对颜色商标的认识是一致的,他将颜色商标分为颜色组合商标与色差商标、纯色商标。但是,根据这个定义,在那些立法只承认颜色与文字、图形等其他要素组合起来才能获得注册的国家,就不存在颜色商标了。例如,《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第1款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记号、三维标志或它们的组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组合构成。这使颜色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复杂。
颜色商标的复杂性还体现在人们对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认识不同。单色,也被称为单一颜色,是和颜色组合相对的一个概念。由于人们对颜色组合的认识不同,自然也会产生对单一颜色的不同定义。法国法中的颜色组合是指将一种或几种颜色联系在一起,而我国《商标审查标准》则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构成的。法国法中由一种颜色构成的组合商标是指颜色的不同色差构成的商标。本文认为,不同色差仍然为不同颜色,例如大红和橙红就为两种颜色;而如果以色差很小的颜色组合为商标,则本身区分起来就很困难,可以视为一种颜色。因此,本文所称颜色组合商标指由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相对于商品或者服务来说,颜色组合也存在着使用商品常用颜色、叙述性颜色和通用颜色的问题。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也必须要求颜色或颜色组合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欧共体商标局就曾驳回过一个由绿色和灰色组成的使用在园艺工具上的商标,因为该商标与绿色植物的颜色太接近。我国《商标审查标准》在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之四(一)规定,颜色组合商标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例如将黄色注册为芥末的商标)、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例如将黄金蓝注册为洗衣机或者洗衣粉的商标),则缺乏显著性。
当然,不容否认的是,一般来说,颜色组合商标具有内在显著性,正因为如此,《欧共体商标条例》(CTMR)认为,单一颜色一般缺乏显著性,而双色一般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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