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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商标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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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用法律加以保护,最早见于法国。1803年法国就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第16条把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1857年6月,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标法。1992年7月1日,法国颁发92-597号法律,将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从而形成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形成后历经很多次修订,逐渐完备。在法典的第2部分第7卷规定了“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和其他显著性标记”。
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商品标记法》,1875年又公布了《商标注册法》。英国1905年颁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标法》,后经1919年、1937年、1938年三次修订,于1938年4月正式颁布,共计71条。1994年又颁布了《商标法》。该法因相关法律及条例的颁布而在1995年、1999年、2002年、2004—2008年做过小的调整。
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该法在1876年作过修订(19Stat.L.142)。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国会的1870年《商标条例》违宪,因为商标既不是发明创造,也不是发现,更不是作品,保护商标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30];并进一步指出,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只应该规范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交易中涉及的商标使用问题。1883年3月3日,美国国会又根据这一贸易条款限制通过新的商标法。美国目前执行的仍是1946年公布的《兰哈姆法》,该法在1962年、1975年和1988年经过了重大修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该法也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域名的保护等进行过数次修改。[31]进入21世纪后,该法又进行过几次修订,其中于2003年做过一次较大篇幅的调整,增加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相关规定。
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1994年,以欧盟市场的一体化、两德统一为契机,德国《商标法》进行了系统修改。名称上,正式使用《商标法》(Markengesetz,MarkenG),而不是《商品标识法》(Warenzeichengesetz,WZG)。内容上,德国《商标法》将之前分散在德国《专利法》(与申请程序有关的规定)、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近六十年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标准,进行了体系性的立法编纂与整理。指导思想上,德国《商标法》也意图修正《商品标识法》中国家社会主义的影响。本次修改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而后,德国政府又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具体补充。比较有意义的一次修改发生在1996年,增加了第125a—125h条,细化了欧共体商标在德国《商标法》中的操作规则。此后,为了将欧盟有关指令进行国内法转化,德国《商标法》也进行过不同程度的修改,如2004年,欧盟颁布《知识产权执行指令(2004/48/EG)》,德国于2008年7月7日完成了对该指令的转化(BGB1.I S.1191)。
日本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经几次修改后更名为《商标法》。目前,日本实施的是1959年颁布、1960年生效的《商标法》,该法历经修改。1994年,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日本《商标法》修改了相关条款,如增加了对葡萄酒产地标识和WTO成员国徽章的保护。1996年,以加入《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为契机,日本《商标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订,开始采用一标多类、调整了申请程序、正式引入立体商标制度等。1999年,因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日本《商标法》新增了很多相关的程序性规定。2005年,日本《商标法》引入地域团体商标制度;2014年,正式接受声音、全息图、动作、无轮廓的色彩、位置等新类型商标的注册;2015年,降低了有关规费的收取标准。
1904年,中国由清政府批准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8条,《商标注册细目》23条,为中国最早的商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共计64条。196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993年、2001年、2013年,我国对该《商标法》进行了三次修订。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2013年,《商标法》经第三次修订后,《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在2014年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05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除此之外,我国与商标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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