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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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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高,而且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驰名商标除了具有普通商标所具有的指示商品来源功能、保证质量功能和广告功能外,还具有表彰使用者身份、档次和地位的功能。驰名商标因此具有了很强的吸引力,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攻城略地的法宝,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财产,当然也成为被侵害的主要对象。这也决定了法律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水平。
首先,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使驰名商标免遭不法侵害。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所有人艰苦创业和巨额投资培育出来的,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甚至要超过商标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的价值,因此保护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驰名商标不被假冒仿冒,能够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其想要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另外,如果社会上假冒或者仿冒名牌产品的风气盛行,那么真正购买名牌产品的消费者也不能真正地感受到购买名牌所体现的身份和地位,这就危害了购买驰名商标品牌商品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健康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经营的良好环境,有利于驰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
侵害驰名商标的方式主要有抢注驰名商标、混淆性使用驰名商标和淡化驰名商标三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围绕防止驰名商标被抢注、防止驰名商标被他人混淆性使用和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三个方面进行。
(一)防止驰名商标被抢注
最早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二)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因此,《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强调的是禁止抢注驰名商标并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防止驰名商标被抢注,反映了商标的本质。传统理论认为,商标是用于区别由不同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性符号[122],它是经营者信誉的象征。商标通过标明商品的提供者,架起了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桥梁:经营者利用商标向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识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消费者挑选特定品牌的商品,并不是因为该商标获得注册,而是因为该商标代表了商品的质量水平,该商标已经成为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象征,“商标是他(商标权人)最可信的图章,商标权人通过它来保证附着该商标的商品,它传递着商标权人或好或坏的名声”,“名声就像脸一样,是其拥有者及其信誉的象征”[123]。商标的根基在于它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商标标识仅仅是商誉的外在符号,如果没有商业信誉,纯粹的符号标识根本不值得保护。因此商标权人只有从保护自己的商誉角度来说,制止他人使用其商标才有合理依据。这正如美国法院判决中所陈述的:“只有从商标权人继续享有该商标的良好商业名声和商誉,并免受他人不正当干涉这个角度来说,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124]商誉是商标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商标权受到保护的基础。然而,商标所代表的商誉决不会无中生有,只有通过长期的实际使用才能逐渐形成。
防止驰名商标被抢注,与劳动学说一脉相承。人们一直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最重要途径,也是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最正当方式。近代哲学大师洛克深刻地分析了劳动在获取财产权时的重要意义,提出财产的范围是自然根据人的劳动和生活需要而界定的,每个人在其生活所需的范围内可以凭劳动尽可能地取得财产。上帝赐予万物给我们享用,那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有益于某一个人。每个人只要使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东西脱离其原初状态,那他就掺进了他的劳动,从而成为自己的得以排除他人主张的财产。每个人的劳动绝对地为自己所有,于是经由劳动使其增益的东西便成为自己的所有物。[125]对商标来说,所有的交流符号都是给人类共同使用的,任何人都须通过劳动,让标识经过使用增加了商誉从而成为自己的商标。任何试图通过注册而不是通过艰辛地劳动以获取商标排他使用权的企图,都不符合通过劳动将公有物品拨归私有的规则。
防止驰名商标被抢注,更有利于培养诚实经营的良好社会风气。防止驰名商标被抢注,由于符合商标的本质,符合深入人心的所有权取得学说,它就更容易为公众接受,也能更有效地激发人的潜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劳动为限界定财产权,“人们总是更为勤劳,也更为自觉,进而学会热爱经自己的双手而结出劳动果实的大地”[126]。勤劳者和理性者将减少这个世界公共福祉的浪费程度,因为勤劳者创造了一种稀缺,此种稀缺促使懒惰者倍加辛勤地工作,以改善自己的处境。对商标而言,它劝诫世人,要获取有价值的商标只有通过在市场上真诚地使用商标,让商标通过使用而成为商标权人商誉的代表,成为真正沟通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桥梁。它同时告诫世人,不要试图通过注册等巧取豪夺的方式走歪门邪道,埋头苦干才是正道,有利于澄清社会习气,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
(二)防止驰名商标被混淆
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第16条第2款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2应基本上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2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不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货物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从商品商标延及到了服务商标,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条件是如果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所有人利益受损的某种联系,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从传统的直接混淆扩张到了间接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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