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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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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否驰名,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得写入判决主文。《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驰名商标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驰名商标只能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不得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如果不需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原则上没有必要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解释》第2条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1)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2)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3)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如果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或者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驰名商标只能个案有效,不得作为荣誉称号在广告中使用。《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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