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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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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依其性质,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种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第3条的规定,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中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的不同是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间是否可以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在独占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在不同的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商标纠纷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所拥有权利类似于物权,尤其是考虑到,在这种情形,商标权人通过许可合同已经获得了收益,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风险几乎全部归于被许可人。第三人侵犯该商标,受损的主要也是被许可人,因此有必要赋予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一种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1997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期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该条中虽然声称“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现在一般将之理解成是一种宣示性、提醒性质的规定。除以上各项以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往往还包括许可使用的性质的条款,即究竟是独占性使用许可、排他性使用许可还是普通使用许可;许可费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使用许可的地域范围;违约责任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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