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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其他标识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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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与商号
商号,又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是经营者的企业名称中用以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分的标志性部分。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中的“大众”即为其商号。商号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人格的体现。商号与商标联系密切。在实践中有很多经营者将其商号作为商标予以使用并注册,也有经营者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以提高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但商标和商号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商标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区分,商号则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区分。
(2)组成要素不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声音等组成,而商号则只能由文字组成。
(3)保护方式不同。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注册后的商标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商标不注册也可以使用;商号则不然,商号必须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
(4)效力范围不同。商标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的统一注册制度不同,我国对企业实行分级登记和管理,登记后的名称也仅在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范围内获得专用权,无法阻止商号在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外被使用,这就难免出现类似于“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步步高电子有限公司”这样的情况。
(二)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地标记
地理标志,又称作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不仅表明商品来源于这一地区,更重要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重要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如金华火腿、上海手表、嵊州蜜桃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一个地方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加工工艺等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这种特殊品质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代表一个地区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是该地区产品的竞争优势所在。地理标志在农产品和土特产品中更为常见。
产地标记,也称货源标记或产地名。产地标记虽然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地理名称,但它仅仅表明该商品来源于此,此外并无其他意义,商品的品质、声誉与其产地特别是当地的地理、人文环境并无任何联系。这一点与地理标志不同。
地理标志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指示、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它仍然同商标有所不同:
(1)权利主体不同。一般而言,商标只能为特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专有,权利人可以据此排除第三人注册和使用。而地理标志则不宜作为某一生产、经营者所拥有的商标,即不应当由某一企业或个人独占。故地理标志虽也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一般只能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由某一特定地域范围内同一商品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各生产、经营者再附以自己的商标以示区别。对于产地标记,只需生产者和经营者如实标明即可。
(2)功能不同。商标是同类商品或服务之间相区分的标记,它并不直接反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色。地理标志、产地标记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但却不具有识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功能,也不具有区分同类商品的功能。在引导案例2中,尽管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青岛啤酒”商标,但却不能阻止其他在青岛地区生产啤酒的厂商在其啤酒产品上标明产地为青岛。因为此时,“青岛”二字表示的是青岛这个城市,而不是青岛啤酒。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还不同,地理标志在表明产地的同时,还有产品具备特殊品质的品质担保和质量认证的功能。
(3)转让或许可的条件不同。地理标志只能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不得转让或许可给该地域范围之外的人使用。但商标的转让或许可一般无地域范围的限制。产地标记仅是商品生产地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不能转让。
(三)商标与特殊标志
所谓特殊标志,是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如奥林匹克的五环标志,世博会的标志及会徽、希望工程标志等均属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虽然与商标的表现形态并无二致,而且也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和广告上,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但它与商标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1)权利主体不同。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筹备者;商标的所有人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者。
(2)使用的方式和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为了募集资金可以许可他人将特殊标志使用于与公益活动相关的某些商品、广告和纪念品上,而无需到商标局注册,但所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公益事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见到的“×××运动会指定产品”。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特别是同类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分,商标使用人要想获得商标专用权,必须进行注册。
(3)功能不同。特殊标志不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也不具有品质保证功能,它仅仅表明该标志的使用经过了其所有人的许可,标志着该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所标示的事业之间存在着支持关系、赞助关系。除此标志外,生产、经营者仍需使用商标以区别商品或服务。
(四)商标与商品装潢
装潢是为了美化和宣传商品而附加在商品及其包装、服务场所上的装饰性的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与众不同的装潢不仅可以带给消费者以美感,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更能以其鲜明的特点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起到和商标一样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商标和装潢联系紧密,往往同时出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共同为同一商品服务。但是,二者之间仍然有很大的不同:
(1)使用目的不同。商标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商品与服务,特别是区分同类商品与服务。装潢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美化商品,使商品更美观、别致,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2)使用要求不同。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就不得自行改变其文字或图案。因此,一般来讲,商标是稳定的,商标愈是稳定,愈能起到指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装潢则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消费习惯和人们的审美情趣自行改变,故装潢的变化相对频繁。
(3)构成要素不同。基于商标显著性的要求,故一般不得将商品名称、图形及原料作为商标。比如,不能将苹果及其图形用作果汁的商标,不能将灯泡及图形用作灯具的商标,而装潢则要尽可能地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让消费者看到包装就知悉其所售商品为何物。故苹果、灯泡虽不可能成为果汁、灯具的商标,但是可以作为商品的装潢。
(五)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主要是指生产、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广告宣传用语。商务标语往往表现为简明形象、言简意赅、朗朗上口的口号、短语或短句,并将其商标或商号巧妙地结合其中,给消费者以视觉、听觉的强烈冲击,加深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认同。如“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鄂尔多斯,温暖全世界”“Just Do It”等。独特的商务标语可以起到如商标一样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甚至还可以起到比商标更好的宣传效果。但是商务标语毕竟不是商标。
(1)稳定性不同。商务标语可以而且经常随着生产、经营者营销策略的调整而自行改变,甚至弃旧从新,因为再好的标语如果久不更新,也会使人乏味。但商标一般很稳定,企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自己的商标,否则将不利于消费者的重复购买,甚至会使企业失去自己的顾客,而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
(2)保护方式不同。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商务标语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被称为口号商标,但是,商务标语往往会因缺乏显著性难以获得注册。那些有独创性但又达不到注册条件的商务标语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或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而注册商标一般依商标法即可获得保护。
(六)商标与域名
域名是互联网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数字组成。域名是网络连接中所对应的外部代码符号,为网络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如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一样,域名是联网计算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地址和代号,我们可以借由它把用户引导到网络中某个特定位置,成为识别网上主体身份的标志。由此可见,对于在网络上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而言,域名是一种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标识,有人称之为“网上商标”[2]。尽管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以示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域名是用于解决互联网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2)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区别性与排他性是建立在商品或服务分类划分的基础上的(驰名商标除外),域名则是按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域名。这就决定了商标只能在同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做到排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商标权是常见的现象。域名的分配和争议处理由国际间统一协调,域名一经注册,就在事实上排除了相同域名存在的可能性,能够做到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
(3)使用的要求不同。域名必须先注册方能使用,不注册就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但各国的商标取得制度并不相同,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之分。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使用,经注册后则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4)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而域名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只要两个域名不完全相同,即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一般而言,作为已注册的域名整体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但是二、三、四级域名,如果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现实中,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扩大企业的知名度。
(七)商标与通用标记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用于商品的特殊的、通用的标记,我们称之为通用标记。通用标记通常以一种简洁、醒目的符号或图形构成,用来表示商品的特性、性质、用途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如剧毒标记(骷髅头像)、防潮防湿标记(伞形)、易碎标记(高脚玻璃杯)、金属金加工的光亮度等级标记(“△”)。这些标记不仅为本行业的从业人员所熟知,一般消费者也可通过它了解标记使用人的意图,提示人们该商品在运输、存储、保管、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通用标记被广泛使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上,有时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但它与商标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与商标不同,通用标记不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通用标记或与之类似的标记用作商标,这种“通用”标记缺乏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
(2)作用和使用的目的不同。通用标记尽管也被使用在商品上,但此类标记为一组标准记号,本身不具有任何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大家都可以使用,不能为任何一家生产、经营者所专用。而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一般为特定生产、经营者所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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