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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融资信贷配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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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最基本的原则是市场均衡,这意味着供给等于需求。如果需求超过供给,价格就会上涨,然后需求减少和/或供给增加,直至需求和供给都等同于新的均衡价格。所以,如果价格发挥了它的作用,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是不应该存在的。但事实上,信贷配给的现象却真实存在。这似乎意味着可贷资金的过度需求。在短期内,信贷配给属于暂时的不平衡现象。也即经济发生了外生冲击,资本的价格(利率)有一定的黏性,于是在某个过渡时期就发生了信贷配给。另外,长期的信贷配给则可能是由政府限制造成的,比如高利贷法等。
Stiglitz和Weiss(1981)的研究表明,均衡贷款市场的特征在于信贷配给。银行发放贷款会担心他们收到的贷款利率和贷款的风险。然而,银行收取的利率本身也可能通过:①对潜在借款人进行排序(逆向选择效应);或②影响借款者的行为(激励效应)这两个方式影响贷款池的风险。以上两个效应直接来自于银行评估完贷款申请后债务市场剩余的不完全信息。
不同的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概率存在差异,于是产生了利率的逆向选择。银行的预期回报显然取决于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所以银行通常希望能够确定借款人谁更有可能偿还贷款。“好借款人”一般不太好确定,而且这样做要求银行使用各种“筛选工具”。借款人愿意支付的利率金额就可能成为这样的一种筛选工具:一般而言,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借款人可能意味着更糟糕的风险。这些借款人之所以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是因为他们认为其归还贷款的可能性低。随着利率上升,那些借款者的“风险”就会增加,从而可能降低银行的利润。同样,由于利率和合其他条款的变更,借款人的行为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当信息完善且无成本时,银行会对所有借款人可能会采取的行动进行规定(当然,这可能会影响归还贷款)。然而事实上,银行并不能直接控制借款人的一切行动。所以银行会在贷款合同条款设置上,尽量促使借款人采取的行动符合银行的利益,并且吸引到低风险的借款人。但利率并不是合同中唯一重要的条款。贷款的金额,抵押物(或质押物)的金额或者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权益要求等也会影响借款人行为和分布。
信贷配给主要有两种情形:①在看起来几乎相同的借款人一起申请贷款时,有些借款人获得了贷款,而其他借款人却没有获得贷款。并且那些被拒绝的申请者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也不会获得贷款。②即使有较大的信贷供给,有一类可识别的群体无论在何种利率水平仍无法获取贷款。
从1776年Adam Smith最早提出信贷配给理论至今,信贷配给理论有了长足的发展。1969年,作为信贷配给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的J—M模型由Jaffee和Modigliani(1969)建立,该模型解释了为何信贷配给会产生的原因:即价格歧视。Stiglitz和Weiss在1981年建立的信贷配给均衡模型(S—W模型)影响最为深远和广泛。S—W模型描述了这样一个市场均衡,其中有许多银行和许多潜在的借款人。借款人和银行都在寻求利润最大化。其中,对于观测上基本相同的借款人,有些获取了贷款,其他人则没有。被拒绝贷款的潜在借款人即使表示愿意支付高于市场的利率,或者抵押比已经获得贷款者更多的抵押品,仍然无法获得借款。提高利率或提高担保要求可能会诱导借款人投资于风险更高的项目,或者阻止了对银行而言更安全的投资者,从而增加银行贷款组合的风险度及降低银行利润。因此,提高利率和提高抵押品的方法无法用来平衡可贷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采取限制银行放贷的数目来实现信贷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配给均衡中,货币政策某种程度上成功地转移了资金的供给。
有丰富的证据表明银行通过贷款规模来进行信贷配给。比如Evans和Jovanovic(1989)通过年轻人的国家纵向调查数据(NationalLongitudinal Survey of Young Men)发现了贷款规模的信贷配给。假设贷款人拥有市场力量及关于借款人贷款需求的所有完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一级价格歧视,即贷款人会对每位借款人收取他们所愿意支付的最高的利息金额,并会贷款给所有那些至少能够支付贷款边际成本的借款人。然而,假设贷款人只有不完善的信息并处于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贷款人就可能不会进行信贷配给,即使借款人会向贷款人发送关于借款人特征的信号。Schreft和Villamil(1992)提出了一个以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竞争为特征的理论模型。该模型表明:处于这样的市场中经营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银行会通过设置发放贷款规模与收取利息之间反比的关系来进行信贷配给。他们的研究还显示以贷款规模为形式的信贷配给限制了除最大借款人之外其他所有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而小规模的借款者会比大规模的借款者遭受更大的信贷配给。Hung-Jen Wang(2000)的研究认为,增加担保可以减轻信贷配给的问题,同时也能使违约率降低,但担保本身并不能消除所有的信贷配给。
信贷配给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歧视。学者们的研究显示,在银行贷款过程中,通常存在诸如价格歧视、种族歧视、收入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家庭背景歧视、抵押品价值歧视、企业贷款规模歧视等歧视现象(LEAHY,1985; Blanchard,2008; Clarke,2009等)。虽然以商标权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融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银行对相关质押企业的信贷配给,但基于我国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信贷的特点,配给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我国以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大多为中小企业,根据信贷配给理论,除最大规模借款人外,其余借款人都会受到信贷配给,而小企业又比大企业更容易遭受信贷配给,从而影响质押贷款的可获得性及最终获得质押贷款的金额。进行商标权质押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多数缺乏实物资产进行抵押或者担保,同时作为质押物的商标权又存在市场价值波动大、变现价值不确定、质押贷款风险高等特点,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尽可能降低放贷风险的银行而言,这些因素可能会促使其对商标权质押企业进行信贷配给。对于以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商标权质押贷款的金额普遍不高,银行会因为企业贷款规模不高而产生歧视,缺乏对该业务的兴趣,对质押企业实施信贷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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