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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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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向混淆的定义
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为了保护消费者,避免社会公众在商品来源上发生误认,商标法中就出现了商标混淆理论,将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
传统的商标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在后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先商标使用人,即正向混淆。
所谓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二)反向混淆的特殊性
反向混淆和传统的混淆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所以不宜适用传统的混淆理论来解决该类侵权案件。反向混淆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侵权主体的特殊。正如形象戏称该类侵权案件为“蚊子叫板大象”所描述的,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往往是实力弱小的小企业,而侵权主体却是有着雄厚实力的大企业,所以是以大欺小,正好与传统混淆的诉讼主体相反。
2.侵权目的的差异。由于反向混淆案件的侵权主体往往处于市场优势地位,该类型侵权的方式是侵权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将贴附权利人商标的产品进行广泛轰炸式宣传,从而淹没商标权人的商标功能,所以并不存在传统混淆“搭便车”式的侵权目的。
3.损害后果的多样。传统混淆的表现是攀附他人的商标价值,而在反向混淆中损害不仅表现为割裂了权利人和其商标的联系,损害了权利人的商誉,还阻碍了商标权人进一步的市场开拓,所以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才能真正救济商标权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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