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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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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我国商标立法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的现状,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了完善我国网络商标立法的路径,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从法治建构的宏观层面来说,首先要更新商标权保护理念。商标法应该主要是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因此在权益保护上,不应对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区别对待。其次要加强理论研究。在立足于我国现有商标保护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初始兴趣混淆理论、联想理论和商标淡化理论,为商标法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再次,在对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进行立法规制时,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大局,又要考虑互联网技术本身的特点和发展的需要。然后,在法律制定中,在保证现有法律体系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注意原则性规定和规范性规定相结合,着力提高立法技术和质量。最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相互矛盾,需要国与国之间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加强对话、沟通与协作。
从法治建构的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完善。
1.加强立法,发挥立法的先导作用
第一,把规制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商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在立法保护中不仅要注重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也要加强对新型网络商标(如域名)的保护,把新类型的网络商标侵权纳入商标法规范体系。
第二,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例如在认定与搜索引擎有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前,可以对消费者针对网页的链接列表式是否会发生售前混淆进行调研。对网络商标侵权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以及C2C、O2O、B2C等不同的商业模式划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和法律责任。
第三,注重网络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周密性和灵活性相统一。信息的快速传递是互联网的重要特征,如果认定过于宽泛,可能造成商标权人对权利的滥用,最终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网络商标侵权时,既要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也要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第四,充分尊重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了维护法制体系的稳定和协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巨大差异的现状,可以先制定一些地方性法律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推广。
第五,协调各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尽量做到无缝对接。刑法作为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受到立法的重视。在保证现有立法例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尝试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针对网络商标侵权的罪名。
2.精准执法,展现执法的能动作用
第一,充分发挥合同的“准法律”效力。域名注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域名注册代理商和域名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三方主张权利时的责任分配机制。
第二,实行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可以考虑设置仲裁前置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谈判等方式化解纠纷,避免走司法程序成本大、花费时间长和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拖延侵权时间的企图。
第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如加强域名注册系统和商标注册系统之间的信息沟通,把注册商标和网络商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加强对网络商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加强对网络商业主体的资质条件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网络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制度、营业主体网上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畅通网络用户和消费者的投诉检举渠道,建立快速化解纠纷的体制机制。对涉嫌不诚信经营和违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
3.完善司法,让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在惩处力度上,特别是在经济赔偿方面加大惩处力度。适当放宽实际损害的认定范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时间长短、获利情况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这样可以起到侵权行为人试图通过漫长的审判程序赢取侵权时间的不法意图,防止出现侵权人输了官司却获得利益的乱象。
第二,在惩处方式上,在《商标法》规定的现有处罚种类上,丰富其处罚形式。如增加资格罚,临时禁止令、终身禁止令,缩限违法主体经营范围等。另外,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可以有条件地适用诉前禁令。
第三,健全诉讼程序设置,案件繁简分流。针对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涉案主体的多少、标的的大小,影响范围的大小类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在保证不干预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诉前申请或依其职权,让司法机关依法提前介入调查、证据收集与保全等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4.落实监督,实现看得见的公正
法律的落实重在监督。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再好的法律规范也只是一纸空文。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网络商标侵权法律规制机制,因而落实监督机制是规制网络商标侵权的重要抓手。
在外部监督方面,不仅要畅通公众对网络经营服务主体的投诉、控告和快速处理纠纷的渠道,还要针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建立公开、自由的投诉渠道,并将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和利益相关人。司法机关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和完整的年度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在内部监督方面,配备完备的内部监督体制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如,成立针对网络经销商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于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定期向有关责任人或组织报告,纳入年度考核和工资、职位晋升考核指标中。
在大众传媒监督方面,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通过及时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社交媒体对典型的新类型案例向大众公布,并开放网络问答平台,解答相关网络用户的疑问,接受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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