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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现状调查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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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现状
据2017年04月25日发布的《中国工商报》的报道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2209.4万件,累计注册1450.9万件,有效注册1237.6万件。全年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达300.1万件,占同期申请总量的81.29%,为纸件申请的4.4倍,比2015年网上申请量占比增长12.39%(2015年同期网上申请量占比68.9%)。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从2011年的1074件增长到2016年的1422件,增幅为32.4%,同比增长6.51%。目前,我国平均每7.1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件有效商标。而根据我国工商总局公布的《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8万余件,涉案金额3.5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17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93件,涉案金额1.6亿元。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商标侵权现状十分严重,尽管相关行政部门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商标侵权屡禁不止,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2
商标侵权的责任追究
2.1
商标侵权判定的立法模式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商标侵权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列举式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和双轨式立法模式。我国采取的是第一种列举式立法模式。优点是将法条的可预见性最大化,大大降低了法官适用法条的不确定性和难度。而缺点则是过于明确的规定无法适应快速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1)列举式无法穷尽可能的所有侵权行为,从而降低了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减损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加上立法活动的滞后性,总有不法分子不断地在法律漏洞中汲取不正当利益。
最理想的立法模式便是双轨制,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一边将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通过明文规定的法条进行列举,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补充,另一边通过概念表述的形式进行条文兜底,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条的原则性约束,进行对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认定,弥补立法活动滞后性的不足。确保对商标的全方位保护,大大加大法律对商标侵权的惩治力度。
2.2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法条的规定给具体使用造成了难度。其中原因有:对“恶意”一词的没有具体定义;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标准;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不当得利数额难以计算;对“许可使用费”难以举证。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加以完善。首先要明确“恶意”与“情节严重”的含义。而具体含义应当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建立在具体案件的归纳总结基础上。其次,针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不当得利额数确定应当确定多元化标准。在实践中常用的方法,例如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可以通过具体规范加以引导使用,从而确保个案中相关数额得以合理确定。(2)
2.3
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在德国学者拉伦次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3)道茨奇则认为,“归责,指决定何人,对于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应负担其责任而言。”(4)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5)针对归责的理解众说纷纭,而针对商标侵权我们也应当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从而帮助我们更好的解决侵权纠纷。
虽然《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侵权责任法》针对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将商标侵权行为定性为一般侵权行为。那么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商标侵权行为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销售者的免责,也可以看出其将过错作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恰恰证明了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3
结语
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构成。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立在传统商业经营模式上的传统商标法也无法适应新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我们应该意识到对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从而保护商事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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