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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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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领域,要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协调的目标,一方面要在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内部,从法律制订到法律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在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外部,例如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建立相配套的协调机制。除此之外,还可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商标法律服务功能,以中立、合理的方式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现行《商标法》中并未对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似乎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作为侵权原则,而事实上,在商标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在认定侵权事实后,不再过问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而直接认定侵权,即采用无过错责任。考虑到对权利人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责任较重,而且给予行为人举证的机会,可以免除商标侵权的责任,将过错原则作为商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显得更为合理。
当然,《商标法》也应对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除了有关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的完善,还可以借鉴WTO有关规则,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诸多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不断调整,从而起到对商标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关系起到协调的作用。
为了制止商标权可能因滥用而导致妨害贸易自由、垄断市场,除了在民商法内部利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援助以外,还可以由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从对外贸易的领域对商标权滥用问题进行更高层次的解决。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给予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同等地位的重要,更好地将商标权保护和国家经济利益协调起来,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商标权的私权特征,决定了不应受行政过多干预,赋予商标协会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相应的职能,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中介组织可以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对商标侵权赔偿进行调解,也可以设立商标国际维权基金,为到海外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的中国企业提供资助,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维权的行动中来。商标维权是一项专有性很强的工作,尤其是面对商标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使得专业人士对企业商标行为的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发挥中介机构商标服务的功能,能够从中立和专业的角度使商标权的运用限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既能达到制止混淆、误认和欺骗的目的,又不损害国际自由贸易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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