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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混合取得模式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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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德国商标权混合取得模式介析
英国与德国是商标权混合取得模式的代表国家,它们坚持使用与注册并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英国曾一度坚持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而1905年英国《商标法》的颁布打破了使用取得模式的一统地位,商标注册成为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另一途径,至此以后,使用与注册并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成为英国的立场。德国早期奉行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其立法机关于1934年肯定使用取得模式。根据德国1995年《商标法》第4条之规定,在德国通过注册、使用和认证驰名商标均可以获得商标权,但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要求。若是将未实际使用,甚至于连意图使用都不存在的注册作为商标权的获取方式,则上述对于注册取得模式的批判同样适用于对于混合取得模式的批判。
2.我国商标权取得模式的实质解读
汪泽先生认为,商标使用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已获取了我国商标法所承认的商标权,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注册与使用皆为商标权正当性的显现方式,亦可将二者皆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正当手段,二者皆具有公示公信力是如此主张的主要原因。②这种观点相当精辟地概括出了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取得模式规定,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仅仅笼统地将注册与使用并行作为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仍令人有意犹未尽之惑。我国当下的商标权的生成机制隐含着平衡利益。一方面,《商标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另一方面,《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又承认了,商标使用人的持续的真诚使用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不完整的商标权。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注册取得模式无法合理解决商标实践所衍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只有承认并尊重使用取得模式的核心观点,才能够合理解决上述问题。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下考查商标权的取得模式,无论是单一的劳动财产权论,还是单一的法定权利论,在解读商标权的取得机制问题上皆无法完全契合现实中的商标权取得以及流转模式,不妨承认二者的共同作用;可以将注册理解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商标权获得的便宜路径,将未注册情形下的使用理解为一种不完整意义上的商标权获得的正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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