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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商标的表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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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于商标的公示都是以可视性方式进行的,由于气味的不可视性,在对气味商标进行公示时就存在困难,如何把无实无感的气味让公众准确知晓,这就需要比视觉商标更加准确、明确的表达。因为声音商标也是非视觉商标,可以比较现行规定的声音商标的公示原则来分析气味商标的公示问题。
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声音商标的表述方法:1、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果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2、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加以文字描述。总之,声音商标要申请注册,就必须提交文字描述的书面表达和声音样本,通过这两种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视觉上的准确再现,让公众能知晓哪些声音已被注册。
对于气味商标而言,同样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表述:1、提交气味样本。其形式目前包括气味样本容器与商品本身。然而,由于气味的挥发性,不可能长时间保持原状,这就对对气味样本的保存提出了挑战;2、文字表达。包括文字描述、气体层析法的图解与以化学上的公式表达。但是,用文字表达还是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语言再怎样精确也无法准确地表述气味,并且对于气味的感知因人、环境或时间等因素变化很大,并不是一个稳定的客体。
在允许非传统商标注册的国家和地区,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制度,一个是欧盟的图示表达制度,CTMR第4条规定:一个可以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够以图示方式表示,该图样必须清晰、准确、独立、易于检索、便于理解、持久和客观;另一个是美国的描述性表达制度,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第807条第3项(b)款规定,在申请一些无法用图形表现的商标时,商标图形可以省略,但在这些申请案中需要对这些商标进行足够的描述。我国的声音商标的注册将这两种制度结合起来,还要求有样本的保存。同样而言,笔者认为气味商标也应该采取一样的方法,因为单凭任一种表述方法现在都不足以比较准确的表示该气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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