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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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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关于商标共存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复杂的因素,市场上难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附着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之上,导致商标共存的现象发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经将商标共存定义为:不同企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销售产品或服务,而不损害他人的营业。
这一定义简单明了地概括出了商标共存的实质在于不损害他人的营业。通常情形下,不同的企业是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但是如果此种使用被认定不会损害他人的营业即可以为之。此种定义亦有其偏颇之处,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的利益偏向性,即认为有关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为首要目的的,即定义中“不会损害他人营业”之表述把此种利益偏向性显露无遗。但至少在我国,对于《商标法》保护的首要利益群体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首要目的的,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的《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为首要目的的,即商标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消费者在商标市场上受到的利益侵害的可能性自然也就会随之而减少。
当然,我国也有学者对商标共存这一概念做出过解释:商标共存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此种概括,是相对全面的,但是却忽略了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进行区分。因此,在对以上商标共存的定义进行解读,并结合我国《商标法》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现阶段我国的商标共存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以及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淡化可能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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