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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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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案情回顾
1995年,广药集团将王老吉的使用权租给了香港鸿道集团,商标使用许可期限20年。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号称其旗下的“王老吉”已经凭借1080亿元的巨额价值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但此说法加多宝方却并不买账并单方发布声明,表示广药集团冒用加多宝的销售业绩,其实两家企业并无瓜葛。从此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大战”正式进入白热化阶段。2012年07月16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鸿道集团的申请,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至此,王老吉商标回归广药集团所有。
在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前,“王老吉”只是一个广东地方的品牌。而加多宝公司获得“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权后,斥巨资在各个媒体上进行宣传,使得“王老吉”的知名度迅速飙升。同样,“王老吉”这个商标也产生了巨大的增值利益,从以前的地方小品牌,摇身一变成为了“中国凉茶领导品牌”。目光回到本案,在香港鸿道集团与广药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双方均没有提及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对增值利益还如何分配,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依据现有法条而非双方的合同来决定增值利益的的归属。我国的《商标法》在规定商标许可方面,仅仅规定了许可期限内双方有保障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对增值利益分配进行规定。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可期限届满,依附于商标之上的一切权益皆随着商标使用权回归到商标许可人手中,作为商标被许可人的一方不享有分配增值利益的请求权基础。①但是对于香港鸿道集团而言,其倾注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打造“王老吉”这个商标,“王老吉”商标上产生的增值利益可以说完全是由香港鸿道集团所创造的,而如今却要将其心血完全归于“坐享其成”的广药集团,可以说非常之不合理,引起了学界激烈的讨论。
二、商标许可增值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商标许可
商标的许可使用又称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将其商标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允许被许可人有条件的使用其商标,被许可人支付一定使用费用的行为。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专用权的组成部分,是其处分权的一种。②而商标许可使用中的许可人和使用人,则分别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且商标许可仅指合法的商标使用,未经许可的非法使用不包含在本文所探讨的商标许可制度中。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指商标许可利益主体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分配其增值利益的制度安排。③关于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最需要探讨的只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另一个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确定与分配规则。其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对增值利益部分进行重新分配应依据何种法律进行探讨。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确定与分配规则,则主要探讨如何确定增值利益的分配主体,客体,原则,方法。分配主体在本文中是指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客体即是商标增值部分利益,分配原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
三、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完善渠道
(一)对于商标许可合同条款的完善及后合同义务的利用
当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对相关权益进行了约定时,根据契约自由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要求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要具有清晰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依据合同有效的解决问题,同时适当的合同形式也会极大减少问题的产生。
1.适用恰当的许可合同类型
商标许可合同的类型,按照风险大小,依次可以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对于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优先选择独占使用许可,其次是排它使用许可,最后才应该考虑普通使用许可。因为在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在空间和时间上享有双重的自主权,而这对于被许可人相关权益的维护是最有利的,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别人“搭便车”,趁机瓜分商标带来的利益。
2.发挥后合同义务解决纠纷功能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即使合同终止,合同双方仍应该遵守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即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应该协助另一方转移商标增值利益,允许对方采用广告,公告等方式作出声明,防止消费者产生品牌混淆。
3.商标许可合同期间合理的运营管理模式是关键
品牌是需要用大量的金钱来打造的,有效的宣传可以大大促进产品的销量,提高知名度。为了获得“中国好声音”的独家赞助资格,加多宝斥资数亿竞标,并最终冠名成功。对于经营者而言,大量资金的花费,为的就是获得高额的利润。市场经济中,如果任何一方投入巨大但却不能获得其投资所带来的全部利益,这无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被经营者接受的。在商标许可过程中,可以说最主要的花费也就是宣传的费用,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对宣传推广义务进行划分,才能避免时候出现纠纷。外国一些知名企业通常采用,宣传推广由商标许可人来负责,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期间只要享受其带来的好处即可,但许可合同终止后,相关利益一概归商标持有人所有。如果商标持有人财力有限,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被许可人承担宣传的义务,但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商标持有人应对被许可人支付一定补偿。
(二)针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立法建议
1.确立商标增值利益的添附规则
添附规则是民法中物权上的概念,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知识产权属于特定的物权,所以添附规则可以使用在商标增值利益上。香港鸿道集团在“王老吉”上花费巨资,最后使“王老吉”从广东的地方品牌一跃成为全国文明的“凉茶领导品牌”是鸿道集团将作为原材料的当年的小牌子“王老吉”商标加工,最终使其成为闻名全国大品牌的过程。根据民法上添附规则的规定,加工人加工他人的材料,加工过后形成的物体归材料所有人,但其增益归加工人所有。添附中存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三种情况,应用在商标增值利益领域,因商标增值利益对商标许可人有益,所以不应理解为侵权,剩余两种情况下,无论是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都应该由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做出相应补偿。
2.拓宽强制许可适用范围
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广泛存在于专利权领域,因为商标许可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强制许可制度在商标许可方面应用很少,但这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商标许可的保护力度不够。在商标许可期限届满时,商标被许可人无法继续使用商标,也同样无法继续享有商标增值利益。但其在经营该商标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甚至对于消费者给出的承诺,已经不单单是被许可人与许可人之间的利益纠葛,这已经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应在商标许可方面拓宽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在被许可人的经营满足一定时间,销售网络,管理体制等的建设已然完备,对商标利益增值做出巨大贡献的情况下,适用商标强制许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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