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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典型判例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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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判例
案例一:衣念公司诉淘宝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理应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处理,但淘宝网在接到衣念针对杜某侵犯商标权的消息后,除删除侵权商品链接以外,并未采取其他处罚措施阻止损失的进一步加大,其主观有故意帮杜某的过错,成立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流行美诉淘宝
法院认为淘宝网收到流行美投诉后,及时采取办法删除该商品信息,并提供侵权人的信息,主观上无过错,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淘宝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芳奈诉淘宝
法院认为淘宝网是联系销售者与购买者的媒介,并不参与商品交易活动,只是提供一个服务平台,要求平台提供者在众多的交易活动中对所有的商品交易信息进行审查,从技术和费用方面来讲都不具有可操作性。该案中,淘宝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也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主观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典型判例的争议点
从上述案件看,法院在处理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倾向性有所不同,由于法律规定并不明晰,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法律规定的“通知与移除”、“必要措施”等都有各自不同的解释,因此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差别。案例一判定平台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中,法院认为应当以商标所有权人所通知的侵权商品链接是否进行移除,以及该办法是否终止侵权行为来认定。
相反,案件二、三法院在认定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权益时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方面较为慎重。法院认为不管侵权是否终局,只要在获知侵权行为后删除商品所在网页即可免责。那么,平台提供者应该何时承担连带责任,这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分析。
此外,案件一中被告淘宝公司对侵权行为未采取有效及时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时申辩,由于衣念公司发出的七次侵权通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所以不能因此认定淘宝网对杜某某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知情。故对此我们需要思考何为有效通知?如何认定?通知后采取的哪些措施是必要的有效的?这些都涉及到淘宝网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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