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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商标侵权人是否以先用权进行抗辩及该抗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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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依法继续使用其未注册商标的权利。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依法继续使用其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使该商标与他人的在后注册商标并存,是限制在后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措施之一。根据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使用人享有先用权的法定条件如下:第一,商标使用人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其商标,并且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的时间;第二,商标使用人的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有一定影响;第三,商标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四,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被控侵权人以先用权进行抗辩的,如果被控侵权人符合享有先用权的法定条件,其先用权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被控侵权人以先用权进行抗辩的,控方应当针对被控侵权人关于先用权的抗辩,就被控侵权人的先用权抗辩不成立依法进行反抗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就被控侵权人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认定。在沛县沛城玛雅映像婚纱摄影服务部(以下简称玛雅映像服务部)与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薇薇新娘公司)、沛县新新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服务部(以下简称薇薇新娘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薇薇新娘服务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其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薇薇新娘服务部的先用权抗辩不成立,是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理由之一。
综上所述,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中,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有三:第一,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被控侵权人是否以合理使用或者先用权进行抗辩;第三,被控侵权人以合理使用或者先用权进行抗辩的,其抗辩是否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被控侵权人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控侵权人没有以合理使用、先用权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被控侵权人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控侵权人以合理使用或者先用权进行抗辩,其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抗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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