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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的商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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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争取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背景下,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决定》共9条,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增加了关于禁止商标使用地名的规定,完善了商标注册条件。
第三,完善了商标的分类注册制度。
第四,增加了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规定,完善了商标许可使用的规则。
第五,增加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制度,完善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制度。
第六,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完善了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与司法保护制度。
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之后,我国又制定或者修改了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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