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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平台运营商商标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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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标权人甲公司于2007年5月创建内容多达20个类别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其在2014年初又设计和开发了名称为“某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自2012年起,甲公司已经申请并获得3个“某为网”的注册商标,核定注册的类别涵盖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第35类、第38类和第42类。自从2014年4月16日起,甲公司多次向App平台运营商乙申请注册上架自己开发的名为“某为网”移动应用程序,其已经遵守了被告乙公司公布的App上架注册的相关规则,但均遭到乙公司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某为网”移动应用程序的App版本已经在乙公司的App平台商店中存在。甲公司员工及公证人员进入App平台商店后发现,在商店里已经有一款名为“某为网”的App移动应用程序,上架时间为2013年12月18日。经律师调查,发现设计和发表该涉案App移动应用程序是被告丙公司。此后,甲公司又向乙公司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上架,但乙公司仍然基于同样的原因拒绝。2014年6月26日,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及丙公司,因为他们的系列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索赔金额为1亿元。
众所周知,App软件寿命极为短暂,更新速度也非常快,如果在上架过程耗时过长必将影响App软件的盈利,长此以往将对中小开发者形成致命打击。App软件作为当下互联网的热门,自然也难逃商标侵权之灾,并有可能成为继商标、商号、域名、微博、微信等,另一个抢注和侵权的地方。此案件就是这种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案件的重点在于:被告App应用开发者丙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告App平台运营商乙公司是否构成销售侵权以及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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