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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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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责任类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指多个行为人不同的行为致受害人权利损害,各行为人对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偿付而使得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典型的不正当连带责任规则是,受害人可以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间选择向任何一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此为中间责任,但最终后果由应担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全部承担责任,而不是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实行实质连带,中间责任人承担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全额追偿。10其中,主行为属于直接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完整的原因力,而从行为从直接因果关系上无原因力,仅在间接因果关系上具有完整的原因力,两者对被侵害人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主行为承担最终责任,从行为承担中间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两者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从理论上,亦应遵从上述规则。其中,因生产者的行为具有主导性,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应就商标权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和最终责任;销售者为生产者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条件,其就间接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和中间责任,并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其有权向生产者全额追偿。此与生产者和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比较,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较之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构成共同侵权时,生产者可能取得对销售者的追偿权,在责任承担上更具合理性与说服力。
司法实践较之上述理论更具复杂性。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如前文所述,限于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的特定范围,理论上生产者对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是无数个销售者在其销售范围内对权利人损害的相加。那么,商标权人仅对特定销售者主张权利、向生产者主张不同范围的权利,均可导致司法裁判的复杂局面。分情况如下:1. 权利主张仅针对特定销售者。此时,应由销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中间责任,销售者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权利人嗣后再向生产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的范围系该特定销售者销售范围内的损害,因销售者已承担责任,使该销售者范围内损害赔偿责任消灭,应不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若主张的范围系生产者的全部、整体的生产行为(作为无数个销售行为的基础),则生产者仅在已经裁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免除责任。2. 权利主张仅针对生产者。若针对的是生产者在某特定销售范围内的侵权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最终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而消灭,权利人不得再向该区域内销售者主张赔偿;若针对的是生产者的整体生产行为,则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和最终责任,权利人不得再向任何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此时,商标侵权损害最终责任已由生产者承担,不发生销售者对生产者的追偿。3. 权利主张同时针对生产者和特定的销售者。不论权利人针对生产者主张的是全部生产行为的侵权责任还是特定销售范围的责任,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因最终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此时原则上应裁判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但若存在生产者缺乏偿付能力的情况,则由销售者承担中间责任,由销售者以其销售范围内所致商标权人损害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可,此时销售者取得对生产者的追偿权,不能受偿的风险由其承担;在针对生产者主张全部生产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时,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后,全体侵权责任人的责任消灭,权利人不得再向其他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由于生产者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承担了责任,不发生销售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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