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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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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含义
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可将商标抢注对象分为两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和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该条规定的抢注行为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广义的商标抢注。而狭义的商标抢注则被认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商标抢注。
抢先注册商标不等于恶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本身并不具有恶意,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主要看抢注人是否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抢注。抢注可分为正当抢注和恶意抢注,其中有些抢注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抢注了他人商标,这种抢注可以说是正当抢注;有些抢注者是基于抢注的故意,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属于恶意抢注。以抢注的商标类型进行分类,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抢注未注册的商标。由于是未注册商标,他人在抢注时可能对其不知情,所以这种情况下的抢注者的抢注恶意是比较小的。第二种是抢注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已注册的知名商标,以及将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简称或俗称进行抢注,如索尼爱立信的简称索爱被抢注。这种情况下的抢注,抢注者一般都是具有一定恶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致使相关公众容易混淆,以此达到搭便车的目的;将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简称或俗称进行抢注,一般情况下也是为了搭便车的目的,误导消费者。
商标抢注的原因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个知名商标的价值是巨大的,承载着极好的商品声誉、企业商誉,这是企业长期经营积累的成果。商标是品牌的核心,其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可以说一个商标就是一个品牌。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拓展全球市场的通行证。这就是商标被抢注的基本动因。具体而言,商标抢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商标在一个地区或国家进行注册后,受该地区或国家的保护,在其他地区或国家可能就不再受保护。所以当商标申请者在自己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并不能在全球都受到保护。这就是发生商标跨国抢注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些抢注者就利用商标权保护的这一特性进行抢注,阻止他人进入同一市场,或者减缓权利人进入该市场的速度,并利用抢注的商标抢占该市场。基于这种目的,我国很多驰名商标都遭受到跨国际抢注,如“王致和”“老干妈”“恰恰”“白家”等都曾被德国欧凯公司抢注过。
商标抢注的成本低、利益大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比较广泛,而且申请的条件要求没那么严格。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即可,不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已经真实使用的商标,而且商标注册的流程也不烦琐,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过两次公告程序即可。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缩短了,申请成本也比之前降低了很多。商标抢注人只要付出很低的成本就可以申请注册,所以很多经营者抢注他人商标,甚至市场上有一些注册公司专门去抢注商标。
成功抢注他人商标后无论是进行搭便车、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进行获利,还是进行商业竞争,都会使抢注者获得巨大的利益。因为商标一旦被注册后,他人想要使用该商标就要得到商标权人的同意,商标权人就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商标的方式获得利益。若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就使用了该商标,商标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他人赔偿。所以,抢注者为了巨大的利益,即使明知其抢注行为不合理,甚至有的时候不合法,但还是会进行抢注。如果抢注一个不成功,那就抢注两个、三个,乃至更多,只要能成功地抢注一个商标,就有可能为抢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
企业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很多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薄弱,不知道商标被抢注后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也没意识到商标也是自己企业的财产,疏于管理自己的商标。有的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还不够,注册为时过早,而且还要缴纳费用;有的经营者则认为自己的商品有销售渠道,没必要使用注册商标,就没有将商标申请注册;还有的经营者认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比较麻烦,而且费用高,不愿到商品进口国申请商标注册。在这种思想主导下,大多数企业商标管理不善,忙于埋头生产,疏忽了商标的潜在价值。有的经营者只在自己已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没有以发展的眼光长远看待企业的发展,没有考虑企业在未来可能发展到的领域,对企业未来的走向不明确,所以没有做到未雨绸缪,往往等到商标被抢注后,才追悔莫及。
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1)我国规定的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为商标抢注提供了机会
商标法的“注册在先原则”为商标抢注人提供了抢注商标的机会。所谓“注册在先原则”,就是先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者获得注册商标的资格,所以抢注者只需要在商标原权利人申请注册之前抢先申请,就可能获得商标注册,拥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只要抢注者成功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既不论商标抢注者是否已经真实有效地使用过商标,也不论商标抢注者是否有使用意图。
商标抢注人往往就是利用“注册在先原则”进行抢注的,使不合法的商标抢注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我国虽然采取的是注册原则,但是允许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注册原则只是对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一种保护。除了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等一些特殊商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而对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的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使用人自行决定。只是未注册的商标,无法获取商标专用权,只有商标使用权。但是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也是一种法益,只是还未上升到权利。由于有些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淡薄,不去主动申请商标注册,这就为抢注提供了机会。
(2)驰名商标认定的界限模糊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的规定,有一个认定条件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熟知。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如何,才能算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驰名程度的要素,商标法也没有明确标准,导致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困难。因为抢注驰名商标能给抢注者带来更大的利益,由此造成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是抢注者更热衷于抢注驰名商标。商标驰名与否是会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即使该商标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曾被某个国家机关认可过驰名,它也不可能一直都会被认定驰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具有个案效力。二是商标抢注者更加肆无忌惮的抢注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权要获得《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就要用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很显然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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