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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犯罪客体方面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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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说观点本罪犯罪客体方面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两个构成要件,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是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而简单客体论者的观点又有分歧,有的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①还有观点认为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或国家商标管理活动;②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复杂客体论者的观点也有分歧,有的认为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③还有观点认为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④我们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因为本罪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犯罪,它不是一个单纯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注册商标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行为必然要侵犯这一具体管理制度,但不是宽泛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秩序。注册商标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会侵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损害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必然要侵犯权利人的这一财产权利。
有观点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从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根据刑法学理论通说,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如果某一行为不是直接地而只是间接地侵犯了某种社会关系,那么,该种社会关系就不能认为是该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首先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然后通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才间接地侵犯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受到侵犯。所以,我们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适宜作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注册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该条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商品商标,不包括未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的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性标志,它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一种专用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通常附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商标具有从属性,是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记,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特性,具有识别性,用来区别商品的来源,具有表彰性,表示商品的属性。注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由于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害。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除了因为注册商标到期而没有续展而被注销外,注册商标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例如注册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经过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归于无效。使用他人已经无效的注册商标的,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商标应该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①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必须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必须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保护,否则视为未注册商标,不能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商标法》
“第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38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61条第2款第3项: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2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第3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①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②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③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④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理论分歧与评述
1.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要求该公约的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有义务给以保护。该公约第6条第2款专门规定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三项内容:第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使用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第二,商标主管机关对抢注的商标可以拒绝或撤销注册。第三,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已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可以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注册是恶意的,撤销时间不受限制。1994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进了一步,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扩展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禁止权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扩大到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即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和商标的宣传程度。
我国加入WTO后,为履行公约义务,于2001年修改了《商标法》,参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是给予了特别的扩张的保护的,基本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的要求。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规定,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应予追诉。由此有人认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该种情形的前提仍然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注册商标的标准只能是在我国注册,而不包括在外国注册。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3条、第9条、第10条对外国驰名商标问题作了规定,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根据我国商标法所确定的商标管理制度,只有经过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称之为注册商标。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受我国《商标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保护,我国刑法只保护注册商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注册驰名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把保护的对象扩展到驰名商标,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国际公约并未要求缔约国以刑法手段保护驰名商标,我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过高的法律保护,再如驰名商标的认定还存在操作上的问题,不如注册商标那么明确,且驰名商标一般都是注册商标,或者容易通过注册程序成为注册商标,进而受刑法的保护等。不管我国立法者怎么考虑其中的原因,从司法角度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谋求行政法律保护。
2.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的商品商标已无疑问,问题是服务商标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主要包括教育、旅行、餐饮、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有的学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仅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在内。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即使情况严重,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商标法》第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②就目前刑法立法情况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有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但从广义来说,服务也属于一种商品。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思想进步,产业结构变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那就是第三产业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预计到2010年,第一产业将会加速向二、三产业转移,三次产业的就业比重将会调整为40∶24∶ 36。到2020年,就业规模将达到8. 88亿人,就业结构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调整,三次产业的就业比重为30∶ 25∶ 45。”①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别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二者都代表了商标所有人的现有和期待利益。同样,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的推广同样凝聚着商标持有人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对他人服务商标假冒行为,是对服务商标所有人商标专用权的严重危害,其后果并不逊色于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的行为。
我们认为,刑法没有保护服务商标,是因为刑事法律与社会发展存在脱节的问题,我国的服务产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给服务商标以与商品商标相同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这样才能使各产业发展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促进国家经济的协调正常发展。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法》对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持相同的、同等保护的态度。而刑法明文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只把假冒他人注册商品商标的行为规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难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解决的办法有两个:第一个是在不修改刑法的前提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刑法》第213条中的“注册商标”解释为:商品商标和注册商标,将“商品”解释为:商品和服务。第二就是尽快修改相应的条款。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分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两类并列的商标,商品和服务也是并列的关系,将商品解释为商品和服务与现行《商标法》会产生冲突。所以,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刑法第213条,将假冒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规定,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所谓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一般由商会、机关或与有关团体组织申请注册,这些组织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这些商标能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因此,能帮助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扩大知名度,使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产生更大吸引力,如QS标志、ISO9002质量认证标志、欧共体的“担保商标”CE等都是证明商标。假冒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存在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和侵犯相关权利人的权利问题,不过,与假冒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同的是,前者更多地表现出破坏商标管理制度的特性,而欠缺侵犯特定权利人的商标权,是否因为这方面的差别,它们才没有被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范围,值得研究。有观点认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一样,在我国并不普遍,出现了个案采取其他的途径也能解决行为人的责任问题。我们认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证明产品的品质方面比普通商标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假冒这些特殊标志,行为人可能谋取到更多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普通商标轻,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应该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但由于它们毕竟与普通的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有差别,是否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的范围,或者另外设立新罪进行保护,值得研究。
综合以上,我们认为,服务商标应该被纳入假冒注册商标保护的对象,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否受本罪立法的保护还有待研究,但是,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无论是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侵犯这些商标的,即使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四)证据规格
证明本罪犯罪对象的证据主要有:(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商标及其在有效期内的书证;(2)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属于商品商标的相关证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证书为准;(3)被假冒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的相关物证、书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证书为准;(4)商标使用情况。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连续3年未使用的记录或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该商标权不受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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