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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犯罪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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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亦有民事调整方式,但是当侵犯著作权行为性质恶劣,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则进入到刑法领域,由刑事法律调整,即刑事法律调整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最后方式。因此,著作权刑事犯罪通常是著作权民事侵权的演进,且和著作权民事侵权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故而对著作权刑事犯罪性质进行分析,有必要结合民事侵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法定性
为正确利用刑法惩治著作权犯罪,防止滥用刑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法定性,确定侵权行为是否达到著作权犯罪标准。法定性也是著作权犯罪的根本属性,正是由于著作权犯罪具有法定性,著作权犯罪才能和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区分,刑罚才能有正确的适用对象。鉴于著作权犯罪所侵犯的是无形智力成果,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为规范著作权刑罚的适用,有必要对“作品”、“发行复制”、“违法传播”等著作权概念和术语进行明确定义,对著作权犯罪方式和行为进行规定,禁止扩大著作权犯罪范围等。
(2)主观故意性
著作权民事侵权和著作权犯罪侵权所针对的客体都是作品的著作权,在区分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时,应考虑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自己没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也没有取得该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故意非法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或者明知不是某人的美术作品而假冒该人署名以便从中获取钱财。过失侵权行为,不能构成著作权犯罪。
(3)社会危害性
侵权与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而侵权与犯罪的数额,则是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最直观、最重要的尺度。是否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是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这也是判断侵权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从而触犯刑法的依据。
当然,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还可以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否严重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是否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方面,以此都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从民事侵权行为演变为刑事犯罪,如果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经济危害性小,但是具有上述危害性的话,仍然属于著作权刑事犯罪行为。
(4)对象特殊性
著作权实质是无形智力成果权,为便于保护,著作权保护设定的核心是著作权的外在形式,而不是著作权内容,故而承载著作权的各种文字作品、音乐影视作品和绘画作品等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据此,著作权犯罪所实施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也是著作权的各种外在的承载载体,与其他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比,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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